州长卖官"三昧"
这事儿国内虽有一些评论,我觉得意犹未尽。罗德州长的“卖官”罪即便经法院认定成立,那也“只是”表露了他有这样的犯罪企图(“我想赚钱”),并没有卖官(给何人,收多少美元)行为。可是,先有“罗州长”的密友“告密”,后又有FBI监听州长大人电话,怎么就没有美国人谴责“密友”卖友不道德、抗议FBI侵犯个人隐私呢?要知道,当年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中,美国有很多人不齿莱温斯基的密友,还有不少人认为独立检察官逼克林顿太甚。看来,人们对涉及公权的“卖官”的容忍度,远低于私德败坏。对于前者,必须严加防范和惩处。不过,本文想着重谈以下三点。
一、任何人都可能被权力腐蚀,包括光荣历史在内的任何东西都不能担保某个人不腐败。须知,这位罗德先生是以“改革者”的姿态出任州长的,他出身清贫,此前在政坛也算清白(所以觉得自己太穷),当选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发誓要改变前任州长乔治·瑞安留下的腐败氛围。而今年3月,纽约州州长斯皮策因嫖娼丑闻被迫黯然辞职;这个人多年在检察官任上反腐败,也曾赢得了“干净先生”的美誉。至于台湾的前领导人、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阿扁,原来也是货真价实的“民主斗士”,为反对国民党的专制和黑金政治坐过大牢的。过去能告诉未来什么呢?“始为天下忧,终为天下羞”的太多了!所以,“好汉不提当年勇”,更莫提“拿我的党性担保、拿我的人格担保”之类鬼话。
二、实行民主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选民们也可能犯错、选错对象。上面提到的两位州长和阿扁都是民选上台的,他们的败行败德并不能证明民主选举的失败,因为民主的价值基础是人人平等,认知基础也是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免俗成圣,都需要监督;众人也可能一起“平等”地犯错误而做出坏的选择,因此民主制度下不存在永久的合法性,不承认一次选择就定格历史,而规定了数年间定期改选,随时可启动弹劾、罢免、不信任机制。反对民主制度的人,动辄拿希特勒是民主选举上台的说事,他们却讳言,希特勒是靠盖世太保等独裁暴政手段维持统治,终止了民主的纠错改选机制。
三、官员提名权非常重要。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州议会可授权其州长于该州参议院席位出缺时,在专门选举实施前,指定人选以暂时代理参议员行使其职权。全美五十州,除亚利桑那州之外,都通过了授权由州长指定暂时代理人选的法律。罗德州长想“卖”的“官”,就是奥巴马当选总统后出缺,而他有权指定的伊州参议员代理人。虽然指定的只是一个代理参议员,但一般情况下,代理者有了先入为主的优势,专门选举对胜算极大。参议院的审查,一是审查资格硬件(年龄、国籍、户籍等),二是看有无历史污点,一般都能过关。如果不是媒体无孔不入地扒和揭,从而启动调查、质询听证程序,有问题的被提名者也能顺利地“带病提拔”。这就可以理解,这些年,我国干部考察提拔制度日益健全,而买官卖官的窝案为何那么多了!一旦掌大权的人提名任用某人,谁、凭什么能有力地阻挡被提名者获得通过呢?
顺便说几句。最近,有位“基层官员”在网上发帖称,从升迁到工资都由上级决定,所以只能“为上级领导服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行政体制就是要对上负责,否则难以保证政令通畅和行政效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现在有些政府让老百姓不满意,是人大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番半截子“国际接轨”论似是而非,不值一驳。我国有特殊的政治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是地方党委书记兼任的;各地的行政长官包括省市县乡镇政府长官皆非选民直选产生,他们并不是地方决策机构的最高长官,怎么好简单地拿国际惯例类比?二,中共中央关于“四大民主”排序中,明明白白将“民主选举”排第一位,对官员的“民主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怎么会是最重要的因素呢?权力的来源(由谁授权)最重要,这本是政治学常识呀。至于“人大弹劾官员谈何容易”,倒是第二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