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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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校车司机必须有3年安全驾龄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17    [打印] [关闭]
    本报济南12月16日电(记者郑燕峰)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山东省的校车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这部《办法》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山东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校车,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于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有关活动的车辆。

    《办法》规定,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未满12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办法》还规定,其他机动车遇到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早在这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今年初,山东省公安、教育和安监部门就曾共同制定《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对校车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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