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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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裁判和证据突袭

法院可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17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崔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公平保护,防止裁判突袭和证据突袭。

    《通知》将举证期限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不少于30日的期限,适用于当事人提供证明支持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证据;第二种是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的期限,适用于就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情形,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新的证据如何认定,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对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没有可供遵循的先例,其他国家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可供参照,都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民事诉讼本身情况十分复杂,对新的证据的判断只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较好地平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十分困难。

    《通知》提出两种认定新的证据的参考因素,即在期限内是否已经客观存在和未提交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法院认定新的证据提供裁量尺度,减少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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