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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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20    [打印] [关闭]
    本报讯(丁晨 记者李玉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日前下发通知,在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通知要求全市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办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经市政府招标采购确定保险费每人每年4.6元。国家所办中小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从公用经费中支出,民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自行筹措解决。

    通知还要求,校方责任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校方责任保险的推行,是学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有利于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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