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报道意外推动《刑法》修正
本报记者 刘万永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以及“领导身边人”的受贿行为被首次提出纳入刑法。
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多数都引用了我在2005年5月18日的报道《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事实上,我对辽宁阜新退休高官王亚忱案的持续跟踪报道,前后有十多篇。
王亚忱曾担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等职务,退休后利用自身影响及子女权势,将阜新商人高文华投资上亿元的阜新商贸城一步步占为己有,还动用公权力将高文华关押了11个月。最终,王亚忱被判刑8年,女儿王晓云(长期担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案发时任阜新市中院副院长)被判刑3年,儿子王晓军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另一个儿子王晓刚(曾任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现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王亚忱是如何强占他人财产的》是我众多追踪报道中的一篇。其实,在退休官员利用自身影响力及子女权势违法犯罪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起了恶劣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一点,我在相关报道中也多有提及。而王亚忱也并非个案,在报道发出后,我曾接到很多读者来电来信,他们第一句话就是:“我的事和王亚忱的一模一样!”这说明,将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