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生产销售有害产品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因产品缺陷、医疗损害、网络侵权等行为导致的民事侵权行为不断发生,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如何明确侵权责任、让受损害者获得赔偿、制裁侵权行为,成为公众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话题。
今天,与每个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参与专家建议稿起草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基本法律,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对受到侵害的公民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进行救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发展程度。这标志着我国进入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大会作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侵权责任法呼声高
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87万多件,侵权类型不断翻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纠纷解决争议大。同时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的规定,制定一部较为系统的侵权责任法呼声渐高。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此次提请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共12章88条,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网络侵权、学校、幼儿园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多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
二、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生产销售,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称为归责原则。草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称为过错责任原则。草案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些年来,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纠纷的处理中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重于天。草案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鹿问题奶粉在事发后,仍未停止生产。草案强化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侵权责任力度,规定对此情形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买卖拼装车出交通事故,双方共担责任
出于哥们儿义气,把汽车借给别人,却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谁担?购买拼装车、报废车出了事,赔偿如何分担?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量多面广,与当事人利益攸关。
草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原则基础上,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的具体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
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所有人明知道使用人没有驾照,或明知使用人喝了酒还让他开车,类似这种情况,草案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农村等偏僻地方,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情况较为普遍,草案规定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平衡医患权益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冲突一度愈演愈烈。如何界定医疗事故?如何承担责任?这在草案制定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而医疗侵权到底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还是实行过错推定,更是争议不断。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草案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三方面规定:
——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草案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有专家解释说,以上情况需要医院进行反证,否则视为医院应承担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除外。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一位患者换的心脏起搏器出了问题,家属找到医院,医院推托说不是医院的责任,而是起搏器的质量出现了问题。
在器械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如何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草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草案也规定了患者的义务,包括患者应当向医疗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规排污造成损害亦担责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受害者可要求删除、屏蔽网络侵权内容
死亡女子生前写下说明丈夫不忠的博客,使其夫遭到空前的“人肉搜索”,其夫怒告网站侵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桩有“网络暴力第一案”之称的网络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网站被判侵权,一家网站获免责。
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同时伴生了大量新类型的网络侵权事件,为避免网络暴力一再出现,亟须由侵权责任法作出规范与约束。
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七、学校、幼儿园责任更分明
作为独生子女的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如何区分责任,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孩子进了学校、幼儿园,发生了事故都由学校、幼儿园承担,甚至学生自己在学校跑步摔了跤,家长都要找上门来。学校、幼儿园老师则如临大敌,有的把体育活动减了,有的取消了春游,就怕出事。
草案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同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害,又造成精神损害。王利明说:“侵权责任法不仅仅是对财产损害的救济,还是对精神损害的救济。正是从救济法的角度出发,侵权责任法也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重心来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李适时说:“草案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照这一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李适时说。
此外,草案还对共同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悉,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将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