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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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扩大法律援助受助范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24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实习生盛曼 记者王亦君)从明年3月1日开始,北京市低收入群体将会成为法律援助的受益者,《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者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这在全国尚无先例。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处长许冷介绍,北京市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放宽,并不局限于享受城乡低保的人群。因此,北京市这一地方立法使得北京市法律援助受助范围在全国最广。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细化了《法律援助条例》中“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鉴于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无法及时保护等特殊紧急情况,增添了先行援助,可以“先办事后开证明”。

    同时,《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以及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还规定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因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请求赔偿均属于法律援助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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