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
星期
改革开放30周年·本报见证

司法:没有程序公正 何来实体公正

本报记者 崔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27    [打印] [关闭]
    4名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注射了麻醉及致死性药物后,安静地死去。

    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这一幕发生在11年前。当时,《中国青年报》在1997年11月5日的报纸上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该报道的副标题是:“罪犯在一分钟内无痛苦死亡”。

    在全国率先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赞誉者称之为“人道”,反对者则认为“不枪杀不足以平民愤”。

    时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孙小虹力排众议,坚持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此后,他从昆明中院院长直接升至云南省高院院长。在他的力主下,一项项开司法改革之先的举措相继出台,媒体称他为“改革院长”。

    这位“改革院长”在任上,先后创造了国内法院系统的诸多第一:从建造被誉为“中国第一庭”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到率先对死刑犯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从首设法院执行工作局,到强调证据规则、改革裁判文书,他倡导和奉行的司法理念和实践,直接和间接地对其他地区的司法制度改革产生了影响。

    记者殷红从1997年开始,先后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了《昆明: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测谎仪震慑中国罪犯》、《烟王褚时健为何没被判死刑》等报道。在此基础上,1999年1月19日,他又在本报《冰点》栏目中推出重头报道:《司法公正:神圣的天平》。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句流行语是相当一段时期内,社会上对司法系统不满的一种流露。

    对此,孙小虹认为:“这句流行语并非凭空编造,社会上认为司法不公正,往往是程序上出了问题。”

    他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司法界长期以来忽视了程序公正。如果法官的行为方式让人感到不公正,就会让公众不信任裁决的公正性。”

    他常常告诫法官:有些细节不注意,社会上就会对我们有看法。比如,穿着制服进馆子吃饭,虽然是自己掏钱,可公众会误认为是吃当事人的。

    为力保程序公正,他在云南省高院院长任上,对当时业内约定俗成的做法重立新规:离任法官两年内不得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在当地法院参加诉讼;限期要求16家在法院租房办公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搬出。

    殷红因为多次采访云南司法系统的改革,深知其中的利害。他说:“切断司法界利益均沾的链条。孙小虹这些触及既得利益者的改革,在当时是需要相当大的智慧和勇气的。”

    1995年5月,云南省富源县4名农民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抢劫杀人逮捕,其后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以“抢劫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后来等到真凶落网,才给予纠正,几乎酿成人头落地的冤案。

    此案震惊各界,舆论哗然:“疑罪从有”、“有罪推定”,这让司法如何公正?

    通过对“富源错案”的剖析,孙小虹指出:该错案源自长期以来的一种错误观念——执法者不是以证据来判定结果,而是根据嫌疑就推衍出“犯罪事实”,这种一定程度上的“有罪推定”,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审判长期以来遵循的诉讼准则。孙小虹却揭示出其中存在的误区:“事实”长期以来被片面理解为“客观事实”或“案件真相”,实际上,诉讼中法官对事实的认识是通过证据实现的,在法律意义上,“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证据确认的事实为依据”。

    孙小虹的这一“再认识”见诸本报后,在司法界引起不小震动,被认为是对传统审判理念的“大胆突破”,引领了审判方式变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毋庸置疑,孙小虹在云南省高院院长任上,经历的最大一件事,莫过于判处红塔集团前董事长褚时健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那是一场控辩双方有理说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有疑辩在法庭,自始至终公开而透明的庭审。

    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院宣读了对“烟草大王”褚时健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分别展示了控方和辩方的证据和观点。

    此判决书一出,国内刑法界八大泰斗发来电传称,这是他们看过的“最好、说理最清楚的判决书”。这也拉开了法院以说理为导向的裁判文书改革序幕。

    因为在孙小虹看来: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不能保证。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司法改革不断涉向深水区。如今,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已被全社会公认为更加符合人道精神、更加体现了社会法治与文明的进步。从昆明中院当年首设执行局,到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法院执行体制改革已全面向纵深推进。

    一位法学界资深人士评价,孙小虹当年在云南省高院院长任上的一些主张及其力推的诸多改革,时至今日,仍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