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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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没理由给普通商品房定价

梁发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30    [打印] [关闭]
    从2009年1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暂停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将定价权“下放”给企业,而且过去曾经核过价但尚未销售的普通住宅,企业也有权重新自主定价。但有关方面也强调,暂停核价不是完全取消,一旦形势变化,还会恢复执行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核价制度。(《扬子晚报》12月29日)

    如果没有这样的报道,人们还不知道物价部门居然对普通商品房还实行政府定价。不过这个信息可以解释,为什么前些日子南京市的一位房管局局长,高调声言要查处开发商降价的行为时,是那样的底气十足。

    对那些享受政府减免税收、政府提供种种优惠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由政府进行价格干预,控制价格是必要的,但对于非保障性的普通住房,政府根本没有必要进行价格干预,因为这个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市场本身能够根据供求关系进行调节,以保证正常价格的形成。近年来住房市场之所以不正常,正是因为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市场信息,造成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格局,以致供需双方不能公平博弈,而不是由于政府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干预不到位。

    虽然表面看起来,政府定价可能有利于控制开发商过度涨价,遏制高房价,以保障购房人的权利。但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价格干预不但没有带来低房价,反而形成高房价,其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而且,“限价”往往是选择性的,当房价飙升的时候听之任之,而在房价下降的时候却出手查处,限低不限高,与初衷完全相反,促使房价高企。

    之所以说政府定价造就了高房价,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政府定价,形成一个关卡,这本身会给开发商带来奉行成本。开发商要做许多准备,提供很多的材料,跑很多的路。这样增加的开发商的成本,一定要计入房价的。

    第二,由于政府具有了对于房价的审批权,而审批权本来是腐败的根源。开发商为了让政府把自己的产品定价高一些,赢利空间大一些,必然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公关;而拿到开发商好处的价格部门已经是开发商的利益共同体,必然投桃报李,制定出有利于开发商的价格。在没有监督制约,没有公开透明的审批权面前,谁也无法打保票说审批中不会出现权钱交易。

    第三,退一步讲,假设物价部门秉公办事,但因为商品房成本的复杂性,定价是否合理也无法核实清楚。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透露,2005年他的博士生专门做了一次调查,房价的相当一部分是行贿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是开发商最不愿公开的(《新京报》12月29日)。那么,政府定价怎么处理行贿成本?政府部门能够将这样的费用剥离,不许计入成本,不许计入房价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政府定价只能把这样的费用合理化后摊入房价之中,让买房者埋单。

    江苏省决定暂停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无疑是正确之举。行政改革的方向,就是取消不合理的政府审批以解放市场,消除腐败,还权于民。保留这样的审批权,与改革方向相悖,与市场经济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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