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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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审慎不能被亢奋的道德绑架

贺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31    [打印] [关闭]
    55岁的郴州人彭北京,在网上发布了一封《决斗书》,称郴州中院在一起股权转让案的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之处,要求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和郴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决一生死”。此决斗书在网上引发了无数同情,郴州市委书记批示回应称有冤屈。(《成都商报》12月30日)

    自认为遭遇司法不公而选择向当事法官下决斗战书的彭北京,在道德上处于极度亢奋状态。在司法不公的确存在,而且在局部甚至很严重的语境下,一个人的道德亢奋很容易引起一群人的道德亢奋,要不怎么网上有不少人认为彭北京是有血性的男人。

    可是,我却对此抱有警惕,这倒不单因为在法治社会,这种“以牙还牙”的纠纷解决方式早已被现代法治所放逐,更重要的是,我很担心本应基于法律的审慎,会被亢奋的道德所绑架。两位法官肯定不会接受挑战,“决斗书”不过是想引起公众的关注。

    当然,解决纠纷的最恰当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遗憾的是,在亢奋道德的催化之下,我看不到太多理性的表达和做法。难道一个敢下决斗书的人,在法律和道德上一定就具有正当性?难道在公民和公权力的冲突之中,公权力一定要被“有罪推定”?至少在没有更多信息呈现在我们面前之前,基于“偏信则暗,兼听则明”的程序正义原则,我们不应该相信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我不是在为司法部门进行先入为主的“无罪辩护”,也不是无视司法腐败严重性的“鸵鸟”,我想表达的是,亢奋的道德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照此逻辑,郴州市委书记批示称有冤屈,似乎也有不妥当之处。不知道书记据以认定冤情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是一起错案,批示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处理即可,何来对当事法官“请心平气和、设身处地阅读此文”的劝勉之语?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仅凭当事人的决斗决心即认定有冤屈,是不是有失理性?

    现实语境下,市委书记的批示对于案件定性的指导意义可想而知。一旦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复审后,当事人称之为冤案的案件并没有错误之处,书记的批示又该做何处理?推翻还是维持?如果司法屈从于权力的压力丧失了应有的基于理性的审慎,这是不是司法更大的悲哀?要知道,目前最大的司法腐败,其实是公权力对本应基于理性判断的司法的干预。

    其实,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决斗解决问题,除了道德上极度亢奋外,恐怕跟他自己在决斗书开篇所说的“求告无门”有莫大关系。“决斗”之类的行为艺术,其实是公民在对诉诸司法途径失望后的无奈之举,实在有伤法律的颜面。这并不是一个司法理性不受权力干预的问题,而是公权力必须出面干预的问题。为什么当事人会求告无门、现行的法律诉求程序存在怎样的制度梗塞等等,这些才是市委书记应该批示而且可以批示的问题,而且也是符合法律理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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