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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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详解田文华涉嫌罪名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01    [打印] [关闭]
    经过持续几天的开庭审理,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件中最受关注的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等4名高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今天,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许兰亭说,单位和个人都能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此案中,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成为被告人,田文华等人则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起诉。

    记者注意到,在近几天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被控罪名有所不同,根据新华社消息,12月29日,高俊杰、薛建忠等4名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另有5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在石家庄市的行唐、鹿泉、赵县法院受审。

    对此,许兰亭表示,田文华等人涉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有所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对象不特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品的范围大于食品。

    “公诉方没有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对田文华等人提起公诉,可能是考虑这些高管不具体负责问题奶粉的生产、销售。”许兰亭说。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17日,石家庄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田文华刑事拘留,到了起诉阶段,田涉嫌的罪名变成了“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对于这一变化,山东青岛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栾少湖律师认为,田文华的行为实际上已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项罪名,依据我国刑法,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对此,许兰亭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阶段变更侦查阶段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合法、正常的,田文华最终以何种罪名被定罪量刑要看法院的判决。”

    记者查阅刑法相关条文后发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田文华最终被判犯此罪,她面临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按照我国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两罪的,则按刑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田文华等人还应承担对于奶粉事件中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媒体报道,12月8日,受害者援助律师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民事诉讼,并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参加三鹿集团制售有毒食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

    栾少湖表示,目前已经递交起诉书及尚未起诉的“问题奶粉”受害者,符合田文华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资格,法院应当允许并帮助这些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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