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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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容错应以完备的追责制为前提

谢昱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06    [打印] [关闭]
    为免除促进开放工作创新者的后顾之忧,重庆在立法促开放时特别设置了容错机制。《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规定,政府还可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更多的改革实验。(《新京报》1月3日)

    很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解决方法的创造性运用,离不开决策的大胆创新。但因为决策是事先的制度安排,囿于人的认识能力,很难保证事前的决策能够完美地解决所要解决的目标问题,难以保证决策不产生失误。所以,允许决策试错,鼓励决策创新,是一种公共理性的表现。

    允许决策试错,就必须对决策中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免责。但是,很多事情容易由一面走向另一面,如果决策失误上的免责适用不当,又会导致决策上的草率或是决策中的权力寻租,让决策的失误率得不到有效控制。在考虑如何保护决策创新积极性的同时,也许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如何避免决策的失误。

    也许我们还记得当时号称世界最大的人造缩微景观群“三峡集锦”,耗资4000万,建成后毫无收益而不得不拆除;安徽阜阳地委原书记王怀忠提出了将阜阳建成淮北大都市的设想,耗资3.2亿元建一个国际大机场,该市人均被摊派数百元机场建设费,但机场勉强运营一年后,就被迫关闭。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5000亿元。

    决策失误多,损失大,一直有人强烈呼吁:建立决策失误追惩机制。在全国“两会”上,曾有10多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在全国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这种建议的提出,暗含着这样的前提:对决策失误的追责是不到位或者说是缺位的。事实上,很多决策失误,的确没人负责,某市在一个客运站就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政府却在10年间耗资1.4亿元,先后建了3个长途汽车站,而第一个客运站的某些设施自建成之日起就没有使用过。诸如此类的失误和浪费,为什么没人负责?

    政府决策的容错机制,应是基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有限性和客观上的不可抗力而设的。也就是说,决策失误发生后,只有那些决策者主观上是为了创新地解决问题,主观上尽到了审慎的义务,才是可以减责或免责的。但是,这一切的认定,只有靠完备的、科学的、动真格的追责机制。没有追责机制在前,容错机制的出现,就可能为一些人逃避责任提供更好的保护伞。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对决策失误的追究是否已到了影响决策创新的程度?有多少官员是因为决策失误而不是因为贪腐渎职受罚?如果没有追责机制,不知容错机制会朝什么方向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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