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进入精细化轨道
据报道,2009年1月1日起,中国有一批新法开始施行。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同时,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政策的细则,明确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6法施行,6费取消。12个动作,既不惊天动地,也不万众瞩目,倒真有点像杜工部笔下的细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这些迹象表明,经过30年时而犹豫彷徨,时而风驰电掣,中国改革,至少是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的列车,已经进入平稳持续的精细化轨道。
一、从突破到罅漏
如果把开始于1978年的中国改革的初始阶段,比作一个人涉水过河的话,那么,30年后的中国改革就如同是一条船在海上航行。
又要过河,又不知道水的深浅怎么办?中国民间,特别是四川民间的智慧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人人都知道,这个对中国早期改革最经典的描述来自邓小平,但在3卷本的《邓小平文选》里,甚至在《邓小平思想年谱》里都找不到这6个字。把邓小平和这6个字联系起来的权威性文献之一,是广东省前省长梁灵光的回忆,他说自己1980年去广东工作之前,邓小平找他谈话,邓说,特区不是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几个地方,而是广东、福建两个省;办特区我们没经验,你们要摸着石头过河;中央也没钱,你们要自己杀出一条血路来。
在梁灵光转述的语境里,邓小平的摸着石头过河论,至少有三重含义:一是要敢于过河(目标是从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二是要大胆探路;三是要知道深浅。这是中国式的务实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表现在社会行动上,则是渐进主义和试错主义。既要大胆尝试,又不能盲目冒进,就是这个哲学的精髓。不大胆尝试,就寸步难行;如果盲目冒进,就可能掉进深水里淹死。这就是说,中国的初期改革,至少有两个特征,一是粗放性,估摸着,或比画着去干;二是突破性,打破旧的,创造新的。
最能体现这两个特征的改革,就是开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的单干。当18个农民在分田单干秘密契约上按下指印时,他们并没有考虑任何单干的细节,也不会去想要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分田,更不会去想他们单干的土地和他们自己是什么关系。他们当时想得最多的,是他们自己将要冒什么风险,是绑在一起看着土地饿死,还是分开单干被整死。但他们自己不知道的是,他们在秘密协议上按手印的手指,在旧体制的万丈堤坝上捅了一个洞,最终让它一溃千里。
因此,可以说,中国早期的粗放改革,主要是给旧体制“捅娄子”,后继的精细化改革,则主要是给新体制补漏洞。从破坏旧的,到完善新的,这也是一个渐进过程,这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演化可以看出端倪。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锋芒指向旧体制,首先推动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十七届三中全会则试图完善从那时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经营制度。决策者知道,作为新的农村经营体制,最大的漏洞在土地制度上,这次在盘活土地经营权,明确宅基地归属权上进行了局部完善,当然,完善涉及各种利益的权衡,所以不可能一步到位。
人生来就是追求美好生活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永远是一个从此岸到彼岸的航行,而体制就是航行的工具。中国的旧体制不是这样的工具,所以要抛弃它,让自己的手和脚成为过河的工具,摸着石头过河,用手去摸,用脚去蹚。河流奔向海洋,生活也是。生活一旦像海那样壮阔,手和脚就不够用。手脚可以过河,但不能航海,要航海,我们还是需要航船——好的经济与政治制度。英国当代保守主义哲学家米歇尔·奥克肖特或许会同意我这个比喻,因为在他看来,政治活动有如航行——
“在政治活动中,人们在无边无际、深不可测的海洋上航行。既无避风港,也找不到可供抛锚的海床;既无起点,也无规定的目的地,唯一的事情就是永远在海上漂浮;这片海洋既是敌人,又是朋友。船员们为了化险为夷,要利用传统行为方式的资源。”
抛开他强烈的反理性主义情绪不说,我同意他的保守主义立场。政治活动是航行,那我们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制度就是我们共同乘坐的航船。要经受全球金融危机的风浪考验,安全的选择是:弥补好船上的漏洞,维护好动力系统,而不是打碎或抛弃这艘船。
二、从斗法到立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可以观察到两个改革现象:一是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官员,因腐败而下台或绳之以法的常有,因热衷或抗拒改革而下台的几乎没有;二是中央或地方党的机关下发的改革文件数量减少,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颁布的改革性法律或法规数量增加。中国改革缓慢进入规则化、程序化、正常化过程。
毋庸讳言,中国改革是从斗法开始的。所谓“斗法”,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无规则博弈,是利益较量和观念格斗,表现在同级官僚之间,高级的是政治斗争,低级的是玩弄权术,你出左拳,我出右掌;表现在上下级之间,或官方与民间之间,就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
在改革中出现斗法现象容易理解。改革不可能不涉及利益和观念冲突,在冲突出现的时候,假如不能协商与妥协,就会斗法,能够协商与妥协,就会进入立法;假如不能有规则有程序地解决这些冲突,就会斗法,如果能,就会进入立法;在冲突双方或多方之间,不能寻找到观念上的最低共识,或利益上的最低共赢,就会斗法,如果能,就会进入立法。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它表明两岸之间正在从斗法走向立法,从陈水扁时代的不调和冲突,走向马英九时代有分歧的共识,和有冲突的双赢。
斗法式改革和立法式改革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是人格化改革,对人不对事,所以是情绪化的,后者是非人格化改革,对事不对人,所以是理性化的;二是改革者在斗法式改革里是冲突的一方,难以撇清谋私嫌疑,在立法式改革中,改革者扮演立法者或司法者角色,是规则的制订者和仲裁者。
斗法式的改革如同拉锯,容易反复,你拉过来,我拉过去,除了锯断改革进程以外,不会形成改革成果,改革不断回到起点,然后重新开始,锯还在拉,但拉锯的人不断更换。上世纪80年代初被更换掉的拉锯人还真不少,最著名的要算广东省委原书记任仲夷,和福建省委原书记项南了。
立法式的改革如同园艺,一个花盆,或一块园地,就是最低共识和最低共赢,共识点或共赢点一旦调整,就应该对原来的布局、花卉品种进行修订,对枝叶进行修剪。没有一劳永逸的园艺,也不会有一劳永逸的法律。园艺越修剪越精美,法律越修订越完备。这次公布施行的6部法律,其中就有4部是修订后的,这次修订肯定也不是最后的。
最后想说的是,斗法式的改革之所以能转变为立法式的改革,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制度框架基本落成,经济改革进入细节性完善,如同建筑,由主体工程进入内部装修工程,分歧的范围缩小,程度下降;另一方面更重要,中国共产党在30年的改革中慢慢学会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稍有点国家哲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国家意志就是法律意志,它比任何党派意志都更具有普遍性、中立性和耐久性。
三、从攻坚到身边
亲身经历过30年改革历程的人都应该记得,中国改革打过不止一次“攻坚战”,轰轰烈烈的有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价格改革“攻坚战”,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攻坚战”,还有些其他名目的攻坚战不胜枚举。
并不是每次攻坚战都赢得欢呼,或马到成功。80年代中期的价格改革攻坚战,就因为引发了全国性的提款和抢购风潮而被迫延缓。这有操作上的问题,也有改革时机问题,但更深刻的原因还是改革内容与群众利益的耦合问题。不是每项改革都是保证中奖的老虎机,投一枚筹码进去,马上像呕吐的醉汉一样,狂吐金币。改革有点像投资,其收益有长期、中期和短期之分。越是重大,越是根本,越是体制性的改革,其收益期越长,越难给群众带来立竿见影的利益,甚至还会带来暂时性的损害,价格改革就是这样的改革。广东省的价格改革走在全国前面,当时广州和深圳的物价飞涨,老百姓怨声载道。几年后,广州的物价比全国任何地方都便宜。幸运的是,中国改革的领导者,并不都是只想讨好,不敢犯难的政治家,所以,中国才有今天的局面。
不过,改革也绝不能漠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当前利益。恰恰相反,中国经济改革之所以能成功,就是因为它一开始就从解决中国最底层的农民温饱问题开始。这就是说,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农民身边的改革。但是,群众身边的改革也有两种,一种是事务性的,另一种是功能性的。顾名思义,事务性改革,就是就事论事的改革,比如这一次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6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就是事务性改革。这种改革是改革精细化的结果,不是改革深化的前奏。
然而,当年农民家庭承包的改革则是功能性的。所谓功能性改革,就是有“溢出”效应的改革,此项改革给群众带来利益后,会连带出下一个更深入的改革,农村承包逐步连带出工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以及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有趣的是,同样一项群众身边的改革,既可以是事务性的,也可以是功能性的。拿成品油税费改革来说,对于经济体制来说,是事务性的,但对于政治体制来说,则可能是功能性的。它的功能性在于,国家鼓励解决不合理收费问题,既然如此,此类问题怎样才能被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这显然不是经济体制问题,而是政治体制问题了。
这样看来,一种体制改革进入精细化过程,则有可能推动另一种体制进入深化改革。
(作者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部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