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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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成了制造冤狱的制度陷阱?

刘效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09    [打印] [关闭]
    6年前,湖南祁东县村民、26岁的匡增武被以抢劫罪名(首犯)判处6年有期徒刑。服刑之后却发现公安机关把发案日期弄错了,匡根本无作案时间。然而,在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视察,县公安局长表示道歉并建议再审,直到衡阳市人大交办整整3年之后,祁东法院才作出再审判决。(《中国青年报》1月8日)

    一个典型的冤狱,一个常识性错误,在人大监督下竟然要用三年时间才能予以纠正,岂不是咄咄怪事!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个人尊严和生命健康,在5年的冤狱中受到了怎样的摧残?执掌司法天平的法官何以如此马虎大意,草率判决,草菅人命?既已强奸了法律公正的尊严,何以不及时纠错,还公民一个公平,还法律一个公正?

    有关方面分析,这个错案之所以拖这么久,可能与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有关。有些过于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本意是要求不发生或尽量减少错案,但因一个错案会牵连到一个单位,可能会一票否决整个单位的成绩,因此责任单位为不让整体利益受损,缺乏主动纠错的动力,严厉的处罚措施反倒变成了阻力。其实,从1992年提出至今已有17个年头的错案追究制,作为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旨在监督法官、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其创制初衷无疑是良善的,力求杜绝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不放过一个违法者,也决不让一个公民受委屈。但这一制度正如高悬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用得好可以砥砺法官忠诚于法律信仰,审慎并善待公民的权利,在司法过程中严肃认真,促进司法公正;用得不好则可能导致恶判以及拒绝纠错,成为制造冤狱的“制度陷阱”。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人大监督压力之下,祁东法院纠错竟然仍要用3年时间,其重要原因正在于自纠错案等于否决司法政绩,否定法官自己,是自找难看,最终还可能受到国法的追究。以至于当着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的面,当时的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竟然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作为上级法院同样有浓厚的护短意识。殊不知,越是迟滞纠错,越暴露了法院和法官玩忽职守,甚至亵渎法律尊严,视公民权利为儿戏的“厚黑”心理。既然错了,就一错到底,反正没面子,干脆连脸也不要了。

    本是敦促法官严格依法办事、审慎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却成了蒙冤受屈的人洗刷冤屈和耻辱的最大障碍。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亟须完善,但委实要防止陷入“钱穆制度陷阱”: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制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

    我以为,错案追究制的最大弊病在于自我纠错,事实上靠法院和法官的高度政治和法律自觉,常常靠不住。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以责任追究防止错案的发生,反而会导致更多错案出现。因此,在制度设计方面亟待强化公、检、法的各自独立和监督制衡;完善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尤其是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公正中的独立作用;实现判决书上网、公布,提高透明度,让裁判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同时,严格遴选,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识和自身的职业认同和荣耀感,从源头上防止常识性误判等等。只有强化公开透明的体外监督,方能走出司法的制度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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