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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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私用,立法保护举报人又如何

杨于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09    [打印] [关闭]
    最近,舆论在反思地方领导报复陷害举报人的问题。《中国青年报》关注到,安徽阜阳“白宫委书记”张治安动用纪检、公安机关,罗织举报人罪名,将其投入囹圄,致其非正常死亡。《民主与法制》杂志披露,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成立专案组,给媒体人石坚罗织罪名,“送”他十年刑期。反思下来,很多人寄希望于“立法保护举报人”。

    能够立法,专门保护举报人,当然是一件好事。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社会共识,应当说早已形成,也不存在什么立法技术障碍。但我们的真正问题不是无法,而是有法不依,司法还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正义。张治安、程维高将公检法公器私用,罗织“莫须有”罪名,本身是有法律管辖的,他们是知法犯法。给举报人专门立法,实际效果如何,现在还很难说清。

    地方领导之所以知法犯法,是因为他们掌握地方大权,是公检法的“顶头上司”。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总有文件比法律管用,而我们早已出台了不少保护举报人的党内文件、政府文件。但这些文件执行不执行,往往要看地方领导的态度,当他们想报复陷害举报人之时,有文件就变成了废纸。法律,是靠检察、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这些机关的领导人升降进退取决于地方领导,于是依不依法办事就完全取决于地方领导的态度。

    比如程维高怀疑前任“在背后整他”,怀疑石坚参与其事,于是成立专案组,谋划从石坚身上打开突破口。专案组唯上而视法律如无物,马上派人跑到福州,把石坚抓起来,投入大牢。按法律规定,抓人是要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的,专案组却根本不理这一套。除了服从权力,他们是没有什么原则的,所以他们干脆要求石坚编造“道听途说”之事,诬陷河北省委老领导。

    若说程维高官大,才会肆无忌惮,那么张治安只是处级干部,却照样可以摆布公检法,让这些机关按其个人意志运转。大家由一种“现实主义”支配着,地方“一把手”深知手中权力的真实性和穿透力,公检法干部承认地方“一把手”的支配性地位。他们打击报复举报人,每一步骤都是违法的,对此他们皆非外行。如果害怕法律,他们早就收手了。

    应当说,在国家的权力序列中,地方领导人并无所谓“绝对权力”。他们受到来自中央权力的监管,一旦被证明“有问题”,他们的政治生命就完蛋了。但中央监管地方权力需要信息资源,由于技术原因,信息供给主要来自基层举报。也正因为如此,制止和打击报复基层举报人,就成了地方权力的必然选择。这样做是有政治风险的,但敢冒风险,才能为自己的权力赢得时间,其政治生命的延续才成为可能。

    不仅应该视防止打击报复举报人为法律问题,还应该把它看做一个如何制衡和监督权力的问题。中央监管有权力做后盾,但在信息方面只能依靠民间和基层。而民间和基层拥有信息优势,却无“监管”权力的权利。立法保护举报,也许可以打通中央与民间的信息渠道,使双方联手。但地方权力可能打击报复举报人而为自己赢得时间,所以问题就变成了:如何让地方权力的腐败在时间上输掉。

    立法当然要推动,而进行公民权利建设,保障他们对地方政治的有效参与,可以消耗地方权力腐败的时间资源。这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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