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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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部职教法规出台

保护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强化企业职工培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12    [打印] [关闭]
    本报讯(曹倩 记者李菁莹)1月1日,江西省首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开始施行。南昌市职业教育在获得法律保护、财政支持的同时,也强化了规范办学的约束力。

    《条例》规定: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公共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同时,对那些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出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为保护学生实习实训期间权益及强化企业职工培训,《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学生实习健康安全保障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学生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等实习实训劳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对上岗实习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适当的劳动报酬。企业每年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培训。企业未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条例》还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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