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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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2009年一号文件促创业

每年1亿元支持自主创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12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张文凌)2009年1月1日,云南省政府出台一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多项有力措施让更多的人创业就业。

    《意见》指出,云南省财政将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有创业能力的人员自主创业,这些资金主要给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还要用于创业者的创业培训补贴,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享受云南省扶持政策的创业人员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鼓励应往届大学毕业生、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自主择业的复转军人、具有我国国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有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在该省创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该省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积极创业,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进行创业的,两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省内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l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金额根据申贷人的还贷能力,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期限最高两年。

    创业就业能力是劳动者成功创业或稳定就业的关键,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省政府还制定了免费享受创业培训、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最高为1300元,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最高为8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培训项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

    为引导鼓励有创业能力的人自主创业,云南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带动3~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此外,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优惠政策;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创业之日起两年内,继续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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