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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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有权限制最低票价吗

盛大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14    [打印] [关闭]
    上周因机票低折扣引起的国航、川航和上航三家航空公司与东航之间的封杀和反封杀战,在国家民航局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干预下,双方最终鸣金收兵,达成和解。为防止航空公司之间的低价战,12日从中航协传出消息,国家民航局拟对699条航线进行价格干预,规定航空公司不能低于成本价销售机票。“近期,民航局规划司将制定699条航线的成本价,并规定航空公司不能低于这一成本价销售机票。”(《每日经济新闻》1月13日)

    几天前曾有消息称,去年前11个月,民航全行业亏损近40亿元,而航空公司亏损更是超过70亿元。在这样的背景下,民航局出面阻止“价格战”并“限低价”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

    “成本价”如何确定,首先是个问题。正如业内人士所言,同一条航线,各家公司投入的机型不一样,起降费用自然不同,且客座数量也有差异,航空公司运营成本也各不相同。也许民航局制定的成本价是“平均成本”,但在成本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平均成本”的参照价值并不大,对于那些成本控制得比较好的航空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中国航空公司的票价远远高于国际同航线的航班,在这种情况下还大幅亏损,这说明中国民航业的成本明显不合理。如何才能降低成本?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竞争,“不准低于成本价售票”的规定显然保护了不合理的成本。

    其二,航空公司有没有定价的权利?民航票价并不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之内,而产品定价是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航空公司有权为自己的服务产品定价。当然,作为所有国有(控股)航空公司的“老板”,国家民航局有权收回或限制下属企业的部分权利,但民营的航空公司呢?民航局有什么权力剥夺或限制民营航空公司的定价权?这就涉及一个新的问题,即权力的边界。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采取低于成本价倾销是不正当竞争。但这里所说的“成本价”是本企业的成本价,而不是全行业的“平均成本价”,更不是竞争对手的成本价。更重要的是,《价格法》的执法主体是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即使有航空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等价格违法,也应该由发改委或物价局来查处。2007年,济南市物价局就因“1元机票”对民营的春秋航空公司开出过15万元的罚单。

    其实,民航局在价格管制上的权力越位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大约10年前,当时的民航总局曾下达“禁折令”,即限制各航空公司以高折扣发动“价格战”。在此后的几年里,虽然民航总局三令五申,但禁令还是屡屡被突破。到了2005年前后,“禁折令”就无疾而终了。而拟实行的“最低限价”,实际上是“禁折令”的一个变种。如果真的推行,它的结局会是怎样呢?要知道,“禁折令”施行的几年里,中国的民航业还全部是国有航空公司的天下,而现在,已有多家民营的航空公司进入市场。在国有公司一统天下的情况下,价格干预尚且执行不下去,在市场主体多元化之后,它就能行得通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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