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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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民办高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14    [打印] [关闭]
    本报乌鲁木齐1月13日电(实习生吕思思 记者刘冰)“今年起,新疆各大民办高校大学生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对外发布了这一消息。

    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副处长姚彬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和《新疆自治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凡是自治区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等)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全部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内。

    姚彬说,新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每人每年政府补贴60元;新疆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可以按照当地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只需缴费20元。

    据了解,新疆预计有22万余名(含兵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一举措不但填补了新疆大学生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而且将新疆民办高校的大学生也纳入了公费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内,既提高了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又体现了公平、公正,还可以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姚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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