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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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收费25年,怎么计算的

胡印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15    [打印] [关闭]
    从今年1月1日起,像全国所有地方一样,天津已取消养路费的征收,但在天津的公路养路费征集所里仍有许多人排着长队在交费。他们收取的这种“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从2003年6月1日开始,已征收了5年,据说一直要延续到2028年5月31日。天津之外,上海、兰州等城市也同样存在类似“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因为“通行费”的存在,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项目的取消就留下了一个不小的尾巴。这些收费动辄就是25年。天知道这个期限是怎样计算或者算计出来的。如果媒体追问急了,无非是像那位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规费处副处长刘博的回答一样,得出一个“这个事我就不好再说得太细”的说法来。(央视网1月14日)

    这些地方的道路收费“细”到了国家明文规定的惠民政策都可能因此大打折扣,何以又不能将资金去向、收费年限“说得太细”呢?也许,这些原本在收费部门那里就是一笔“剪不断、理还乱”的糊涂账,也不愿意说清楚、说细致。其模糊、笼统应对公众质疑本身,不过是有关政府部门试图遮掩其牟利取向的拙劣表现罢。

    我们有些政府部门在涉及向公众收费的名目时,动辄规定20年、30年的漫长期限;而在涉及提供公共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时,却是精确到一年一计算。一个模糊、一个精细,从中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既然是名正言顺的公共设施收费,应明明白白地向公众公开账目,以争取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而不是强行征收变种的人头税,甚至还有数目惊人的滞纳金。

    政府不应成为一些利益集团牟利的手,惟其权力太重、责任太大,稍有不慎即会惹来民怨;所以应时时警惕自己是不是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苗头。否则,一味放纵、宽容自己,很容易丧失公平公正公开的立场。政府应首先是法律的坚决执行者,而不是豁免者;应首先是公众的服务者,而不仅仅是管理者。

    今年的北京两会上,有委员提出让外地人消费的建议,“比如消费,不能仅盯在北京人的收入和消费上,应发挥大都市的优势,让外地人和国外人的消费大量进来。”(《新京报》1月14日)这样的建议一旦上升为地方政府的政策意志,显然是不合适的。北京不能,也不应只在需要拉动当地内需时,才想起外地人。而在涉及外来人口的基本权益时,依然是城门高企。

    回到收费年限的问题上,即便这样的收费是被允许的,也鲜见三年或者五年的收费年限。国家每每要求逐步取消道路消费,然而,正如央视新闻观察员白岩松所质问的,“逐步取消,那么要逐步25年吗?”如果管理部门能清晰地公开一年间收费的额度及支付的去向,并以此为基础精算总投入、总支出,确定大致年限,并不是很难搞清楚的。之所以以此“昏昏”应对彼“昭昭”,不过是传统“神秘化”治理的惯性罢了。

    更何况,天津有关部门给出的收费理由其实缺乏法理支持。天津市政府2003年的行政决定,在2009年的今天,真的就具有坚不可破的刚性和不可更易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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