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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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被判可辞职
需付单位70万补偿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16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何春中)近日,辞职飞行员郭文杰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因辞职纠纷展开的诉讼一审落槌(本报2008年12月17日曾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郭文杰可以辞职,判决飞行校验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及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但郭文杰需向飞行校验中心支付培训费用补偿人民币70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事部等五部委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该意见的通知精神,对于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该意见中明确,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补偿费用。郭文杰参加工作已近20年,在飞行校验中心工作亦有10余年,法院综合考虑认为,以由郭文杰向飞行校验中心支付70万元培训费用作为补偿为宜。而此前仲裁委裁决郭文杰需赔付校验中心的培训费为2.5万元人民币和3.4万美元。

    听到判决结果后,郭文杰表示难以接受,他说:“判决让我很吃惊。我一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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