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家弊案:让民主归民主法治归法治
事实上,自陈水扁的案子浮出水面以来,整个台湾社会就围绕着它一直处于政治与司法的尖锐较量中。去年12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在经过长达12个多小时的庭讯与评议后,合议庭审判长蔡守训裁定再度羁押陈水扁。此前,台北地方法院审判长周占春曾两度裁定将陈水扁无保释放,引起社会舆论哗然。
这桩事关收押与否的一波三折的裁定中的焦点,一度集中于主审法官周占春和蔡守训两人身上。周占春裁定陈水扁无保释放以后,舆论普遍认为,他的浓厚的亲绿政治倾向,是导致他作出上述不合理裁决的原因。有关人士呼吁,他应当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回避。
这种说法听起来言之凿凿。蓝营人士对扁案前景的担心和场外监督当然有充分的理由,也完全应该,但如果仅仅因为法官个人的政治倾向,就必须对其进行更换,并无道理。司法体系中确有法官回避制度,但其成立的前提是审案法官本人或其亲友与案件有关联。也就是说,要对周占春启动回避制度,那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他或与他有重大关系的亲友,参与了扁家所涉的四大弊案。假如周占春因为投过陈水扁的票就没有资格审理扁案,那么绿营挺扁人士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曾经投票给国民党或马英九的法官(如果蔡守训也是其中之一的话)就更应当回避,因为如果说周占春会对陈水扁施以“政治庇护”的话,后者就会对他施以“政治迫害”。如此推论下去,法官只能由那些没有任何政治倾向的“绝对中立”的人来担任。但事实上,只要是人,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的公民,都会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法官也不例外。以法官的政治倾向来决定他应不应该回避一个案子,其潜台词必然是:本案是一桩政治案件。但在现代文明社会,政治活动构不成犯罪,因而也就没有“政治犯”之说。
实际上,在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2月25日召开的刑事庭案件审核小组会议上,五位庭长经过投票一致决定的,并不是“更换”主审法官人选,而是将原来由周占春承审、特侦组起诉的四大案,并给“前案”,即由蔡守训承审的“国务机要费案”。案件改变(数案合并)了,审理案子的法官自然也就跟着变了。
我想由陈水扁的案件引申开来指出的一点是,从那些发生了“颜色革命”的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到我国台湾地区,再到泰国,乃至希腊,新兴民主社会往往在一段时间内很难避免重重乱象,其根源就在这些社会普遍存在政治与法治(或行政与司法)的混淆不清甚至互相干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特点是,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民主”的政治制度的建设。
刚刚摆脱独裁专制、刚刚实现民主的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往往因为对独裁政治的痛恨,而将全部注意力放在了民主的政治运作方面。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可避免地继承了专制社会无一例外的以政治代替司法的巨大精神遗产,因而很容易从尚未平复的强烈的伤痛记忆中,得出“民主政治就是一切”的错误结论。事实上,民主只是一种确保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政治机制,它并不能自动实现“正确使用权力”这个最终理想。而要让后者得到真正落实,前提必须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这就离不开独立与健全的法治。
因此,法治应当是优先于民主的更为本质的东西。以我的目力所及,世界上没有一个法治残缺的“民主”国家不陷于无望的混乱中;而世界上倒是存在民主不充分但法治完备、运行良好的国家,如新加坡。实际上,支撑民主政治健康运转的基础恰恰是法治,没有完善的法治,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根据目前的态势,陈水扁一家的案子不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反复拉锯,恐怕不会轻易落幕。对台湾民众来说,这段令人煎熬的时期正好是一个“政治与司法”、“民主与法治”的再启蒙。而且,陈水扁本人既是一个能言善辩的出色法律人士,又是一个善于调动民意的政治家,这台启蒙戏也将因主角的绝佳演绎而发挥到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