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星期

姿态式反垄断,岂能不尴尬

岳建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21    [打印] [关闭]
    我国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直处于关注的焦点。参与了中国反垄断法和其配套立法工作的法学专家黄勇告诉记者,许多国际机构、国内的政府和机构甚至法律界人士都对反垄断法感到茫然,认为全文仅57条的反垄断法规定得太过原则和抽象,缺乏实施细则。比如,反垄断法的对象是否包括行政性垄断以及电信、石油、保险等特殊行业,没有清晰的界定,而反垄断法的执行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垄断的受害者大都是弱势群体,他们的诉讼对象都是强势群体。(《法制日报》1月19日)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之所以处于如此尴尬的局面,主要是这个法律仅仅反映了立法者决定打击垄断这样一个姿态而已,缺乏可操作性,且这种尴尬还将持续很长时间,为什么呢?

    首先,反垄断法在国际上被比喻为“经济宪法”,其地位可想而知。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如果没有这部法律,不但不可想象,而且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经济。其次,目前我国经营环境中大量存在着垄断及垄断暴利现象,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不打击不行了;第三,如果公平、严厉地打击垄断行为,首当其冲的是国有垄断企业和行政性垄断部门,这就要对过去制定的保障这些企业、部门垄断地位和利益的相关法律进行彻底的颠覆,这一下子又难以做到。于是,一个象征性、表态性、模糊而又难以操作的反垄断法就出台了。

    关于什么是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及其危害性,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讲得相当清楚了。他在《政治学》中写道,有个西西里人在很短时间内把当地所有铁矿的铁全部买进,当各地商人前来购铁时,他便成了唯一的售主,轻松获得百分之二百的利润。后来,城邦的主人(最高官员)把这个人赶走了。以垄断获取最高利润的办法,城邦的邦主、政治家们都在使用,这种赚钱方式是不道德的。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道理并没有成为我们的共识,我们必须回归常识,补补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课。

    常识之一,行业垄断及行政垄断虽然并非绝对不需要,但必须限制在不得不垄断的行业,比如核武器原料的生产等,而行业垄断或行政性垄断根本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绝大多数都应该参与市场竞争。十几年前,舆论一涉及电信市场化,就有人高喊电信是国家信息命脉,关系到国家安全,可是,当电信市场被拆分之后,并没见有啥危险发生。一说到自来水、电、暖气等,有人就高喊这关系到民生,大意不得。据我看,最关系民生的是粮食,任何人一天不吃都不行,可是,整个粮食产业早就放开了,也没见出现粮食危机。

    常识之二,国有或行政垄断比民间垄断危害更大。起码在目前,我国很少有产品垄断了全国市场的民营企业,因为他们经营的产品,都是消费者可买可不买的产品,最穷的人也不得不买的产品,都被国有企业垄断了。比如,行政性垄断企业一直无法遏制滥发垄断福利的欲望,其服务水平一直无法令公众满意,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反垄断法不能偏袒行政性垄断企业。

    可见,在常识回归之前,不要指望一部反垄断法或实施细则就解决垄断问题,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利用这一法律的实施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取消一切特权和歧视,让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在“身份”上完全平等。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