姿态式反垄断,岂能不尴尬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之所以处于如此尴尬的局面,主要是这个法律仅仅反映了立法者决定打击垄断这样一个姿态而已,缺乏可操作性,且这种尴尬还将持续很长时间,为什么呢?
首先,反垄断法在国际上被比喻为“经济宪法”,其地位可想而知。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如果没有这部法律,不但不可想象,而且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经济。其次,目前我国经营环境中大量存在着垄断及垄断暴利现象,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不打击不行了;第三,如果公平、严厉地打击垄断行为,首当其冲的是国有垄断企业和行政性垄断部门,这就要对过去制定的保障这些企业、部门垄断地位和利益的相关法律进行彻底的颠覆,这一下子又难以做到。于是,一个象征性、表态性、模糊而又难以操作的反垄断法就出台了。
关于什么是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及其危害性,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讲得相当清楚了。他在《政治学》中写道,有个西西里人在很短时间内把当地所有铁矿的铁全部买进,当各地商人前来购铁时,他便成了唯一的售主,轻松获得百分之二百的利润。后来,城邦的主人(最高官员)把这个人赶走了。以垄断获取最高利润的办法,城邦的邦主、政治家们都在使用,这种赚钱方式是不道德的。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道理并没有成为我们的共识,我们必须回归常识,补补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课。
常识之一,行业垄断及行政垄断虽然并非绝对不需要,但必须限制在不得不垄断的行业,比如核武器原料的生产等,而行业垄断或行政性垄断根本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绝大多数都应该参与市场竞争。十几年前,舆论一涉及电信市场化,就有人高喊电信是国家信息命脉,关系到国家安全,可是,当电信市场被拆分之后,并没见有啥危险发生。一说到自来水、电、暖气等,有人就高喊这关系到民生,大意不得。据我看,最关系民生的是粮食,任何人一天不吃都不行,可是,整个粮食产业早就放开了,也没见出现粮食危机。
常识之二,国有或行政垄断比民间垄断危害更大。起码在目前,我国很少有产品垄断了全国市场的民营企业,因为他们经营的产品,都是消费者可买可不买的产品,最穷的人也不得不买的产品,都被国有企业垄断了。比如,行政性垄断企业一直无法遏制滥发垄断福利的欲望,其服务水平一直无法令公众满意,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反垄断法不能偏袒行政性垄断企业。
可见,在常识回归之前,不要指望一部反垄断法或实施细则就解决垄断问题,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利用这一法律的实施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取消一切特权和歧视,让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在“身份”上完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