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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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廉政金”并不廉政

许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21    [打印] [关闭]
    千变万变,发钱的法儿没变。多年前,我在国企机关上班,最高兴的事儿之一,是被列入单独签种种承诺合同的人。通常,非中层干部以上,是没资格被列入的。在签合同的同时,要交纳承诺金。其实,承诺的执行情况如何,都是“圈中人”说了算。到了年底,退还承诺金外,还能得到与承诺金等值的所谓“兑现奖”,那当然让人高兴。

    多少年了,这办法居然还在海南省澄迈县继续使用。首先,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镇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每月缴纳300元,其他有份儿者按等级分别交纳200元、150元、100元;然后,县政府以交纳数额为标准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金,共同存入专门保证金账户;最后,经考核分别给予奖惩。(新华网1月19日)

    但谁来考核呢?不还是“圈中人”考核“圈中人”吗!现实一点说,这份承诺、保证,也不过就是找个机会给大家发钱,说当然要说得冠冕堂皇。我当年签的那些承诺书的条款,诸如要坚持什么,要保证什么,要实现什么,如做不到则处分如何严厉等,比澄迈县的“有本单位或本人受到党政处分等5个情形”、“连续两年被扣保证金将免职”等更加声色俱厉,其实非到万不得已,“圈中人”一般不会追究责任,于是就可以发“兑现奖”了。其实,这里所承诺的,尽是职业要求之底线,本来没有给予额外奖励的道理,何须“以交纳数额为标准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金”?

    记得1992年,我此前工作的公司发生轰动全行业的棉花仓库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到了年末,也还顺利得到了“安全兑现奖”。理由是公司虽然对失火负有责任,但在火灾后加强了安全管理、落实了后期整改工作,还是功大于过、值得奖励的。我当时正好调入公司安保股工作,自然也笑纳了受之有愧的那一份“安全兑现奖”。

    在澄迈县,相关人员所交纳的保证金主要从个人的“阳光补贴”中扣除。真搞笑,之所以要进行“阳光工资”改革,就是为了发钱发在明处,杜绝乱发补贴、以各种名义掏空公共财政。而类似“兑现奖”之类的奖励,本来就是掏空公共财政、乱发补贴的手段之一。以“阳光补贴”为基数,发“不阳光”的“兑现奖”,这事儿整个一折腾!

    当然要加强廉政工作,当然要加强各方面的工作,但要落在实处,别老想着作秀,更不能借廉政之名给“圈中人”乱发补贴。以廉政名义,一个月发几百不多,上行下效,如果再以环保、发展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等种种名义每月发几百,对一个县的财政而言就不算少了,且无论多少,影响都极坏。小样儿,穿个廉政的马甲,人家就认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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