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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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一个是一个”动摇诚信根基

保监会严格寿险新品信息披露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1-22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月21日电(记者程刚)明明是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投资连结险,为将产品销售出去,保险营销人员却告诉客户没有任何风险;明明是保险产品,保险营销员却将分红险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并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类似夸大宣传、误导投保人的现象每天都在大量发生。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今天同时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09年2月20日以前提出意见。

    该办法所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主要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及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特性、进行保险合同利益测算、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媒体、公司网站披露,通过销售网点、销售人员以及召开产品说明会等途径宣传介绍,通过客户服务人员进行电话回访,以及向客户寄送报告资料等。

    “这有助于恢复整个行业的诚信,长远而言具有极大意义。”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教授说。

    长久以来,保险行业诚信度低下,已经与保险产品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一道,成为制约保险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庹国柱表示,与有形的物质产品不同,保险产品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一种保障,销售保险产品则是保险公司对未来这种保障的一种承诺。一旦投保人发现销售人员之前承诺的收益率根本达不到,未提示风险的产品出现了风险性亏损,马上就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

    “现在一些营销人员抱着‘骗一个是一个’的态度,先卖出去产品再说。一旦诚信这块基石动摇了,整个行业就会陷入危机。”庹国柱说,此前虽然保监会三令五申禁止夸大宣传、误导投保人等行为,但一直到现在,都未彻底解决。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产品信息有关内容,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和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演示保险合同利益时,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投资回报率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最高上限。为保证保险公司向客户明确提示风险,还特别要求在保单上的“客户确认栏”中,必须有投保人亲笔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合同利益的不确定性,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征求意见稿特别针对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这3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明确规定了其信息披露要求。这3种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投资账户情况说明、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等内容,并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提示该产品的性质,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打印:“该产品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

    庹国柱告诉记者,之前他在台湾看到的保单就有明显提示风险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而大陆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2008年12月,中美大都会遭中国保监会处罚,正是因为保险营销人员在电话销售中,未提及分红产品的分红不确定性、犹豫期、中途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

    为何该办法主要针对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庹国柱表示,主要是因为这三类保险在销售中最容易出现夸大宣传和误导投保人的现象。2006年年底至2007年,股市一路高歌猛进,极大带动了上述三类保险的销售。销售过程中,普遍出现隐瞒投连险和万能险的风险,夸大分红险收益率的现象。

    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性规定。例如,对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书与保险条款不一致,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客观、公正、全面披露新型产品有关信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的,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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