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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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代表建议完善运作细则

让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再尴尬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02    [打印] [关闭]
    中共中央在去年11月5日出台了十条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其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是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加大了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允许地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

    当前,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都已经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其中上海已经批准设立了18家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每天到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贷款的络绎不绝,但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日前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东华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顾晓敏就建议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细则,将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由于严格规定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托于《公司法》。严格意义上说,它不是金融企业,但在《公司法》中又无章可循,我国的法律规定是禁止企业之间的贷款行为的,因此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而且,它又不是金融机构,无法纳入银监会的监督体系,今后,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进行金融维权。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以信用贷款为主,抵押贷款为辅,但实际运作中,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要求借款人用房产抵押,有些融资人希望用设备抵押,小额贷款公司考虑到风险因素都不予考虑。这样做的结果,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初衷无法实现,即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顾晓敏说,这种实际情况可能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追逐大客户以及富裕人群,这样就会偏离政策初衷。

    她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只贷不存,贷出去的是自有资金,虽然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但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三农”要支持,这些自有资金很快就会贷完,虽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商业银行拆借资金,拆借资金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因此,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必须支付企业借款利率,这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高成本,与此相随的必定是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的高利率。于是,“三农”和小企业取得的资金成本高于大中型企业,虽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中小企业取得资金的成本也将高于大中型企业从银行取得的利息的3倍。这对微利的小企业和农户而言是致命的。

    “要跟踪评估政府新政出台后的效应。”顾晓敏说,目前国家出台了许多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政策,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如果政策落实到位,对中小企业和“三农”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政策出台后,在实施和执行层面打了折扣,那么再好的政策都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民生保障等方面政策,在出台后一段时间应该做出恰当的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产生作用。

    顾晓敏建议,要完善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让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再尴尬。另外,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初期应该给予相关政策的优惠,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应实行优惠政策,她建议参照农信社的营业税税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拆借的资金,建议降低贷款利率,以优惠利率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这样做的结果,会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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