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给初创小企业一个缓冲期
黄献的公司只有5名员工,每月的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不变的,一个月需要两万元,而可变成本大约一万元,“我计算了一下,如果执行《劳动合同法》,我每个月的可变成本就要翻番,这就意味着我没有利润了。”黄献呼吁,能够给小企业一定的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缓冲期,或者能够出台补充条例,对小企业的情况给予特别规定。
在一些初创小企业的创业者看来,小企业在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有着巨大的差距,因此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时承受的压力会更大。
严格执行了《劳动合同法》,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总裁徐祖荣就明显感受到成本的提高。
徐祖荣说,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但处在发展时期的企业最需要降低成本,“企业被推到风口浪尖上的时候,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帮助,避免两败俱伤的结果。”
作为一名刚创业的大学生,王强很肯定地向记者表示,自己没有执行《劳动合同法》,他也发现周围像自己一样的小企业根本没有人能够严格执行,王强认为这是客观情况所决定的。
“我们员工流动量比较大,他们也不愿意签约,他们更希望老板把钱直接给到手中,而不是希望拿出一部分钱来交公积金和保险。”王强坦言,自己也不想违反《劳动合同法》,但是如果完全遵照就无法维持生存。
初创小企业的这些情况,也被一些业界专家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与易才集团联合发布的《2008-2009年度企业劳动关系报告——特点、趋势与对策》显示,小型企业的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方面,都包含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小企业如何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该报告是以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为工具,对从全国范围内选取的47家企业和4000多名员工进行实证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研究成果。”
在分析了当前的劳动关系之后,该报告对企业的劳动关系调查显示:小型企业在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培训、工会组织以及社会保障等五项指标上得分(总分100)较低,得分非别为 45.47、42.35、42.20、40.51、 29.68,
“这也说明了小型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存有较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创业性企业确实有其特殊性。”
常凯说:“几个人创业的小企业,完全按照规范性的、规模以上的企业要求来做确实是有问题,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是不是应该分类?对于10个人以下的创业型企业,是不是做一些特殊性的规定,使它们能够生存下去,这一点也是我们的法律下一步需要完善的。”
但是,常凯也表示,创业型企业和小企业也应该有一个守法的问题,但在小型企业里,它的特殊性应该跟其他大型企业不同,“小型企业应该更强调雇员和雇主协商一致,就是合议的问题,希望法律将来能够区别对待。”
常凯建议,区别对待也会引发新的问题,就是怎么让劳资双方都能够接受。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教授吴春波则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该给创业型企业一个缓冲期。
吴春波分析,创业型企业面临的竞争难度超越其他企业所想象,“这些企业首先面临的不是赚钱的问题,而是能否活下来和活多长的问题,正如法律对婴幼儿有特殊保护一样,《劳动合同法》对处于婴儿期的创业型企业也应该予以特殊的保护。”
吴春波认为,如果让创业型企业自创业开始,就面临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严格规范,与现存企业相比,这本身就意味着不公平。给予创业型公司一定期限的豁免《劳动合同法》的权利,既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也更有利于小型创业型公司的生存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