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保权利
公众普遍认为,社会保险法草案不但对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险给予了充分认可,还对很多灵活就业者、大学生的社会保险给予了充分肯定,这是社会的进步,是对普通劳动者的尊重,希望这部利国利民的法律能尽快实施。
春节期间,这部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依然牵动人心,人们建言献策,积极参与,对农民工社保权利、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的关注度尤为热烈。
一、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保权利
对于备受关注的农民工社保权益,许多意见提出,农民工应当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社保权利,履行同样的社保义务。山东的李新星提出:“同样是工作,同样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为什么农民工不能和城镇职工享受一样的待遇?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农业户口,应取消农民工称呼。”
有的意见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一部分农村居民将转变为城镇居民,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强烈渴望会更加凸显,现在各省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社保没有强制性要求,又不让跨地区转移,人为扩大了不同人群的待遇差距。建议明确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的门槛
有人提出,一些地方规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5年的,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个门槛太高了。”
1998年,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导致许多地方都不承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
有人在意见中指出,这就出现了1998年前已经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在退休后却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为此,建议通过立法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
还有人提出,现在医疗保险报销难、门槛高、手续复杂,已经成为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障碍。特别是患者看病必须先由本人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然后事后报销,出现很多弊端。比如,有些患者因支付不起看病所需要的全额费用而不得不放弃治疗;患者看一次病可能排若干次队,付若干次费用,很不方便;报销周期长,加重参保人的负担,大大降低了医保的效率;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利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为此,建议明确规定医保机构应预先付费或者在就医时即时结算,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
三、增加对重大疾病的救助
吉林的马洪峰称:“大病花费很大,一般家庭无力负担,需要社会共济。对于目前普遍实行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将来是否继续施行,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社会保险法草案应当明确规定。”
有的建议,在医疗保险一章中增加规定“优先实行保大病、保门诊特殊病”,如肾透析、肝移植等,以减少屡见于报端的因病致贫的现象。有的认为,社会保险法中应该增加重大疾病险的条款,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增加大病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将老百姓无法承受的诸如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疾病包含到医疗保险中。
有的建议,增加参保者如患重大疾病给予特殊救助的内容。一旦患上重大疾病,对参保者本人乃至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需要特殊的保障。
还有的认为,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应当相区分。有的地方将各项补充医疗保险,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合并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建议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支付范围,不能与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发生混淆。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湖南的张计平称:“草案应增加规定,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合伙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待遇的,一定要追究医疗机构领导责任,对医院领导进行问责,对当事医生予以处罚,责令下岗。”
有的认为,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协议医院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现在医院小病花大钱的现象很多,医院不控制好,医疗保险的作用会打折扣。
有的建议删去服务协议的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签订服务协议对管理是有好处,但助长了社保经办机构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一些医药机构和药品超市为了成为定点医院或者药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与社保经办机构疏通关系,反而降低了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建议取消生育保险
有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中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四川的刘军说,“随着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全民也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单独设置生育保险,不仅浪费行政开支,而且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积极性,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非常困难。”
有的意见提出,生育是每一个人而非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不适合使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已经做到了免费住院分娩。如果通过社会保险体系来解决,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将会在就业妇女和非就业妇女以及城乡之间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最近几年,国家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今后补助力度还要进一步提高。全国实现免费住院分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还有意见提出,社会保险法应当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这部分人已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无所养。此外,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因单位改制、减员增效而下岗,有的买断工龄,有的停薪留职,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失去了养老保险,这个问题建议考虑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称,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共济的重要法律制度,需要集中民智、汇集民意,修改好、制定好这部法律。希望社会各界继续提出更好、更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本报北京2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