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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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机制”2月1日起实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05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黄少华)从2月1日起,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所谓“互碰自赔”,就是当机动车辆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据了解,“互碰自赔”处理机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二、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三、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与2008年2月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一同构成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的体系。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互碰自赔”实施后,将大大缩短理赔时间,使得交通事故的处理更为快捷,减少因车辆之间小“刮擦”而引起的道路拥堵现象发生,有效改善交通状况;其二,车主不再需要等待双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都到场,为车主大大缩短保险理赔时间;其三,在具体赔付时,车主不再需先行垫付理赔金,这也就避免了此前车主垫付后等待3个月甚至半年,理赔金才能到账的情况再发生;其四,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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