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肇事,地方政府靠什么掌握主动权
后果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内中情节实在有太多值得反复咀嚼的东西。而之所以被公众舆论习惯性地紧追不放,恰恰在于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地方政府那些试图“掌握事件处理主动权”的作为,让原本简单、普通的案件复杂化和神秘化。
以本案为例,在稍早前报道中被称为“云南临沧某高官”的肇事者,在最新报道中终于得见庐山真面目:官至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并身兼市公安局局长,确实是高官。
但笔者不明白的是,既然事发后当事人就迅速向110和120报案,并“及时”将情况向“省公安厅、临沧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报告,那为什么在事发十多天后,当地警方还说“肇事者及肇事车辆信息暂时还不方便公布,事故情况仍在调查中”?
而十多天调查不清楚的事情,在媒体批露后第二天,便迅速(下属的“迅速”相较于局长肇事后报案的“迅速”还是要差些火候)水落石出了。而这十几天查明的不过是肇事者的姓名、职务及肇事车辆与车牌号码,这些难道真的需要十余天的调查吗?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当地政府想在案情公布的同时,附上“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积极应对表现,以及案件得到很好处理的良好效果,是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掌握主动权。殊不知,最好的主动权便是信息的及时公开,最有效的主动权也只能是毫不遮掩的彻查彻办。靠遮蔽有效信息来为政府处理事件赢得时间,或许可以达到所谓的预期效果,却平添了公众对于案件处理的怀疑与不信任,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正是此类不明智的所谓掌握主动权的作为,让原本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复杂化。
有如此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掌握主动权”作为,难怪笔者要怀疑,在有关部门向记者透露的诸如“肇事者在事后主动迅速报案和如实交代”等表现,是否只是为了那个取保候审的“优待”做铺垫?按法律规定只要“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均可享受此种待遇,但在实践操作中,却不是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这里面可不光是有没有保证人或保证金那么简单。交通肇事致四人死亡,如此严重的情节如果发生在普通人身上,恐怕很难有取保候审的“优待”吧?
此外,在案发后由肇事者的同事和下属们“高度重视”、“迅速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恐怕不是是否有利于案件调查的问题,而是会不会给案件调查增添阻力的问题。而从工作组积极配合当地警方调查、善后处置等来看,除了安抚受害者家属外,最重要的一个客观效果便是为肇事者(也就是他们曾经的同事或上级)的宽大处理尽量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官员肇事,地方政府靠什么掌握主动权?靠信息的人为封锁与欲盖弥彰,只会让不那么复杂的案件客观上复杂化,而只有信息毫无障碍地流通,相关人员和机构毫无例外地回避,才真正有可能拥有所谓的主动权,也才真正有利于政府在处理类似事件中避免公信力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