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
星期
企业避而不谈 用户热情不高

呼市供热合同制形同虚设

签订合同的消费者寥寥无几 没有合同约束纠纷难解决
廖志坚 本报记者 李玉波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05    [打印] [关闭]
    每年一到供热期,供热单位就一再强调,热力是商品,供热需要交费。但是消费者在付了供热费后,也总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而在供热过程中对双方相互制约的《供用热合同》,却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供热单位对签订《供用热合同》避而不谈,消费者也买不到掌握在供热监管单位的格式合同。

    用户买不到《供用热合同》

    早在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热费按使用面积收取)、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签订后,供热单位按规定将合同报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备案。用户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供用热合同》文本,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文本。

    但是,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已经有明确要求的《供用热合同》,消费者根本买不到。

    记者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供热办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供用热合同》。综合科一位工作人员称,需要到财务科。随后,记者来到财务科,却被告知,《供用热合同》是综合科负责,但是负责管理合同的工作人员当天没来。呼和浩特市供热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供用热合同》只卖给供热企业,不针对个人,想签订《供用热合同》必须找供热企业。

    签订《供用热合同》的双方是消费者和供热单位,作为供热监管部门怎么能厚此薄彼?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这是规定。

    签订合同的用户寥寥无几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找到了一份空白的《供用热合同》,摘录了合同中的部分内容——

    1.供热人的违约责任:因供热企业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居民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居民可投诉供热企业,并要求供热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减收或退还给居民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造成居民直接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向居民给予赔偿。

    2.用热人违约责任:因用热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热费,要收取一定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交纳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拒不交热费的,供热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热人自行停止用热,后果及损失自负。未经同意,用热人擅自接网或开动分户供热阀门,供热方有权停热并收取相应费用。

    供热已有好几个月了,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目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消费者寥寥无几。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用热、依法供热、依法管理。然而供热期已经过半,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缴纳供热费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据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部门统计结果显示,供热收费率仅为45%。没有合同的约束,无形中增加了不少纠纷,这与供热收费率低不无关系。

    供热企业不主动提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供热企业在收热费时就应向用户主动讲明要求,并与之签订《供用热合同》。而连日来记者走访了五六家还在催缴热费的供热企业窗口,都没有看到签订《供用热合同》的场面,即便有人问起,一些企业也遮遮掩掩。

    金川开发区电力城住宅小区居民告诉记者,每年交供热费只是交钱、开票,没有签订过合同。对于是否知道要与供热公司签合同的事,居民们都说“不知道”。随后,记者采访了一收费员:交供热费需要签订《供用热合同》吗?得到的回答是:不用,直接交费就行了。在呼市各大居民住宅区,供热公司和物业贴出的缴费通告上也只字未提需要签合同的事。

    据了解,许多供热企业之所以不愿与用户签订合同,主要担心这样就等于给自己戴上了“紧箍咒”,日后一旦不能确保服务质量,就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有一些人觉得,逐门逐户签订合同太麻烦,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与此同时,一些市民对签订合同的热情也不高。有人认为,只要交了费,就等于与供热方形成合同契约关系,应该享受相应的服务。

    不签合同,遇到问题难解决

    记者在采访因室内温度不达标而四处投诉的妥先生时了解到,给他家供热的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妥先生说:“入住楼房已经5年多了,每年都是交费供热,从来没有签订过《供用热合同》。由于没有合同的约束,供热单位的热力不达标,消费者只有挨冻。但是如果是用户不交费,供热公司可以采取停暖的办法来制裁。”

    在呼和浩特市,像妥先生这样的不在少数。住在该市新城北街148号院2号楼的李先生反映,进入供热期以来,由于居民家里的温度一直在摄氏16度以下,部分居民拒绝向供热公司交费,公司便停止给2号楼的居民供热。

    在供热期间,也存在供热公司先供热后收费的情况,可收费结果却令人失望。曾经给呼伦贝尔北路争春花卉园艺所的门脸房和附近部分住户供热的王满良告诉记者,从2008年10月15日供热期开始,他就购买煤炭、聘请工人给居民供了热。可是供热一个月后,收费却连50%都达不到。在赔进去3万元后,王满良放弃了供热,把收的供热费又退还给了住户。

    王满良说:“这也是无奈之举,即使是供热单位愿意与居民签订《供用热合同》,居民也未必愿意签。在我供热的小区里,很多居民连人都找不到。也有部分居民要求按月支付供热费,这些要求对于我们一个小供热企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即便居民违了约,我要是采取法律措施的话,就更难和居民相处了。”

    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的李文生律师认为,供热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政府监管的力度和措施应该较大,所出台的《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供热人强制签约的法定义务。但就实施的情况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签订合同对于供热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巨大的成本,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供热企业也考虑到一旦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因此不愿意签订。用户本身缺乏法律意识,有的不知道有签订合同的规定,有的缺乏行使自己权利的意识,认为签不签合同无所谓,所以导致目前签订合同困难的局面。

    李文生强调,政府主管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缺乏主动性,是造成合同签订率低的重要原因。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改进工作态度,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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