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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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将可能跨地区转移接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0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2月5日电(记者李松涛)如果跨地区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接续?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问题将有可能得到解决。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该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显示,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0.26%。“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

    按照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

    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

    《办法》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只是过渡性的办法,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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