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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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李培英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死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11    [打印] [关闭]
    

    新华社济南2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李培英的犯罪事实为: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公司董事长等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私自从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的理财资金中,转出人民币共计8250万元,由其个人控制使用,后李培英将该款作平账处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培英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贪污赃款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两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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