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振林案:谁过不了精神鉴定的坎
从邱兴华案到现在,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已不止一次地横亘在控辩双方乃至司法与民意中间,也已不止一次成为热门案件的舆论切入点。笔者关注的是,精神鉴定本身并不是一个太复杂的操作程序,却缘何俨然成为很多人、很多案件都过不了的一个坎儿。
在熊振林案中,公诉方虽然强烈反对给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但在给出反驳理由时其实已经做了一个“山寨版精神鉴定”。其鉴定标准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当庭表现,其思维是否平稳、意识是否清晰,甚至包括回答问题时是否自动站起来,以此来证明其智商和情商的高低。从这些方面来驳回辩方提出的精神鉴定请求,确实比较严密。除了加入对嫌疑人所谓“情商”的判断之外,上述反驳理由几乎与现行精神鉴定的相关规定没有太大出入。
问题在于,公诉机关反对给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却在陈述反驳理由时给出“山寨版鉴定结论”,恰恰罔顾了一个鉴定主体是否合格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只有“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才是司法精神鉴定的合格人员。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判定的。
甚至可认为,公诉方的反驳理由只是作为控辩双方中一方平等主体提出的、并无身份优越性的建议而已。既然法、检两家均可以通过类似精神鉴定的理由对嫌疑人进行是否需要做精神鉴定的判断,那为何不干脆启动那其实并不复杂的鉴定程序呢?“假如司法部门要把此案办成铁案,若不做精神鉴定,不能不说是个遗憾”——这是不难消弭的辩方遗憾——在控方自己先用相关标准进行“山寨鉴定”后,仍然不同意这个简单程序的启动,恐怕只能说明控方自己对其反驳理由也拿捏得不是那么准吧。
尽管我国目前的精神鉴定程序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来启动,但从正当程序来看,任何参加法庭审判的人其实都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寻求精神鉴定的权利便是辩方在穷尽法律救助的尝试。对提出精神鉴定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司法鉴定,不仅有助于分解审判机关的压力,也有助于帮助控方实现“做成铁案”的诉求。况且精神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所谓鉴定费用的问题大可以采用“谁主张谁付费”原则,原本是三赢的结果。但长期以来,法检双方对精神鉴定的心理障碍,导致诸多争议案件在法槌定音后仍“余音绕梁”。
面对“精神病鉴定成为庭上唯一焦点”的熊振林案,套一句被用滥的话,给嫌疑人做精神鉴定,天其实塌不下来。更何况还是在法检双方坚信嫌疑人没有精神疾病的前提下。如果对己方判断有起码自信,那就更不应该“谈鉴定而色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