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1日
星期

该因火灾而禁放烟花爆竹吗

于德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11    [打印] [关闭]
    2月9日晚,正当全国人民欢度元宵佳节之际,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却成了一片火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骆原在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央视新址北配楼火灾是由于业主单位不听民警劝阻执意燃放A类烟花所致。这类烟花与北京奥运时燃放的烟花类似,是用电脑控制的。看来,这也是一场高科技的火灾了。

    正月十五是各地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最后一天,在最后一天却因为烟花而酿成如此严重的火灾实在是令人感到震惊。这段时间以来关于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争论一直活跃在报端,而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也层出不穷。由此,是否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所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而再次对其叫停?相信这将不再是一个民间话题,而是很快就会摆上政府决策的案头。

    然而,对烟花爆竹一禁了之未免是简单而粗暴的行政行为。烟花爆竹不管有多大的危害,归根到底还都是人造成的,是由于人的非法、违规制造、燃放所引起。深圳舞王火灾与长乐酒吧火灾都是在室内燃放烟花所致,央视新楼的火灾也无非是燃放不当的原因。火灾频发,烟花何辜?因为事故频发而禁放烟花,无疑给人一种印象,事故的责任皆因烟花所致,而忽视了这一系列事故的本质皆是人祸,其掩盖了相关单位与肇事者的安全意识之差。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习俗的生命力是非常强大的,全国的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不是没有全面禁止过,然而,最终又都全部解禁。所以,再议禁放烟花爆竹问题,就不能对此前禁放与解禁的政策折腾视而不见,应当避免再次走入从禁放到解禁的恶性循环。

    作为传统习俗的燃放烟花爆竹是一个超现实的问题,却又纠缠着现实的利害。政府的决策因此不能只重视其功利的一面,而对其蕴含的传统文化与民众感情视而不见。实际上,作为习俗,燃放烟花爆竹也是民众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自然不能因为某种原因被随意剥夺。日前,贵州省德江县发生的舞龙事件,就是因为县政府为了安全而禁止民众到县城主城舞龙所致,德江县的反面典型意义不可不察。因此,对于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问题,应该走正常的民意代言与表达渠道,甚至可就此议题而让全体市民进行公投。如果认为这样太麻烦,也应该走人大的程序。如此,方能体现对民众权利的尊重,而程序的正当自然也可以平息舆论争议。

    当然,要防范烟花爆竹之害,除了禁止燃放之外亦并非没有其它渠道。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执法机构如何负起责任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如果,民警对在央视新楼燃放烟花者果断采取措施,那么这场高科技的火灾又怎会发生?玩火自焚者固然需要谴责,但是,公权力的不到位等最为关键的问题,切莫在一片灿烂的烟花中被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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