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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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来鑫”案一审宣判 公司控制人被判7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13    [打印] [关闭]
    

    本报上海2月12日电(通讯员璞萱 记者周凯)从当初笑傲股市的“绝代双骄”,到先后经历民事、刑事诉讼,“股来鑫”成了股民们心中永远的痛(本报2007年5月16日、6月28日曾报道)。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洪誌成等5人有期徒刑7年至2年,同时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至8万元。

     1999年5月至2006年10月,洪誌成与舒苗根等人分别注册成立上海摩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来鑫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

    洪誌成是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管理公司的理财中心。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洪誌成等5名被告人还在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证券资产委托管理业务,采用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与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代理客户操作证券账户,收取资金总额5%~10%不等的管理费,对盈利部分超过10%的客户再收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费。2006年年末之前,以股来鑫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后来主要由明顺公司负责业务,涉及非法经营额共计7000余万元,违法所得700万余元。

    2008年5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今日作出判决,其中洪誌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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