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才是有效的贪官检测法
这个“贪官检测法”虽有些异想天开,但至少表明了民众对反贪的热情。在我们的社会文化中,真正关心如何检测和识别贪官的民众,可以说少之又少。从效果上说,如果能形成一个人人鄙视和揭露贪官的社会文化基础,就能够遏制贪官的滋生。
从近年曝光的一些贪官作为中,我们发现,越是贪官越擅于玩障眼法。没有漫长的伪装史和高超的遮眼法,也难以实现他们长期中饱私囊的愿望。近日,人民网有文章把贪官分成了十二种类型,有大言不惭型、清贫穷酸型、小廉大贪型、慷慨自诩型、涂脂抹粉型、贼喊捉贼型等,就很具见地。如此多的障眼伎俩,无疑给反腐部门识别贪官带来了难度。
即使进入刑侦阶段的贪污贿赂案,反腐部门也得花大量时间来搜寻物证或人证,有时还会因为找不到人证而撤诉。从沸沸扬扬的台湾陈水扁弊案,我们可以看出,最终还是“污点证人”成为突破扁案的关键。一时间,几名重要涉案人如陈镇慧、蔡铭哲和辜仲谅纷纷要求转为污点证人,对陈水扁构成了真正的杀伤力。
我们常从港台电影中,听到“污点证人”这个词,这是西方及港台地区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真正行之有效的“贪官检测法”。污点证人作证制的一个内核,就是污点证人罪行的司法豁免。只要愿做污点证人的涉案人,就能得到减轻量刑或免于量刑的处理。这样做不仅能提高破案效率,减低办案成本,也能够通过小罪犯,找到更大的害群之马。在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和智能化的今天,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这一司法制度。
尤其是在涉及贪官的贿赂案中,由于贿赂双方都触犯了刑法,所以犯罪人之间很容易达成攻守同盟。行贿者因不愿牵连自己,不仅不敢提供证据,甚至会进行一些反侦查活动,给办案者的取证带来极大难度。近年的一些反腐案件,最后为何会有一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但两者量刑相差极大,受贿罪的最高刑期可达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只有5年。正是这种差异,给了很多贪官以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做得隐蔽,让你无迹可循,便能躲得过最高处罚。但如果有了污点证人制,行贿人就可能会为了豁免罪行,来指证犯罪或提供相关证据。这样不仅能分化犯罪同盟,也能更为顺利、便捷地取得犯罪证据。
香港早年也是一个贪污腐败的丛生地,廉政公署的一个重要破案手段,就是寻找污点证人。香港的很多集团贪污案,都是因为有了污点证人,而得以告破。其实设立污点证人制,还有助于减少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或非法侦查情况的出现。尤其在面对组织性犯罪,污点证人更是成为办案机关突破各类错综复杂关系的突破口。
内地刑法对证人的义务规定得多,但对证人的权利往往很少涉及,权利与义务从来是对等的,要证人履行义务,就必须赋予证人相应的权利。目前比较通行的污点证人豁免制,才是消除证人后顾之忧的最好法律保证。就像那个“贪官检测法”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一样,真正对贪官有杀伤力的,还是那些贪污腐败案中的参与人。只要他们开口了,何愁检测不到贪官的犯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