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还是破坏
笔者寡闻,以前只知道中国名牌产品的授牌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单位是国家工商总局。现在总算长了见识:原来独立于这两家权威部门之外,还有一条一夜“驰名”的终南捷径——司法认定。
所谓经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按照报道中所提供的案例,大致可作如下理解:企业串通律师和法院,虚拟一场侵权官司,经法院判决,认定莫须有的“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所有权,并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看看,和按正常程序逐级申报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所要花费的漫长时间、巨额资金比起来,通过司法途径仅凭一页判决书即可认定“驰名”——是不是得来全不费工夫?就好比你千辛万苦寒窗十年终于拿到大学文凭,可是到人才市场一看,那些花两百块钱买得假文凭者,居然和你站在同一条起跑线。
本来我很怀疑法院判决中一句“认定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究竟有多大现实效力,可是细读报道,我才发现自己的原始想法未免过于天真。“从2008年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已经取消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授牌。”——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至少在2008年以前,浙江省工商局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是授了牌的。这就相当于教育部门给假文凭打了钢印,假的也变成了真的,真的和假的已经没有什么分别。
事实上,对假“驰名”持纵容态度者远非工商部门一家。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背后的猫腻儿心知肚明,可是非但照常给企业发“创牌”奖,甚而将其一并罗列进政府工作报告,以此彰显所谓“政绩”。权力的滥用,由此可见一斑。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不知这一亡羊补牢的措施,能否挽救“驰名商标”早已落败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