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圆明园文物并非理直气壮
很多人认为,圆明园文物是被西方国家抢走的,理应无偿归还。其实,追回流失文物,并非这般简单。所谓的“流失文物”可分为两类:当代被盗窃或盗掘的文物;由于历史原因被掠夺或低价卖向海外的文物。前者可以由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但对于后者,因为年代久远,文物流转线索模糊,一些被掠文物可能已经通过拍卖的方式,被一些博物馆或私人合法持有,国家一般只能根据国际公约,在道义上进行呼吁和追索,希望其归还。
兽首是“被英法联军掠夺的”,这个前提就需要“举证”。学者刘阳表示:这两个东西不见得是1860年火烧圆明园那一天流出去的。有史料记载,之前兽首喷水系统就坏了,咸丰的母亲下令把它们拆下放到库房里。所以,兽首有可能是通过别的途径在别的时间流传出境的。可见,兽首是不是“非法流传出境”,还需要中国人举证。虽然我国现行的文物法规规定,这类文物的出境是非法的,但这些规定没有“追溯力”,不能以此说明当年这些文物出境“非法”,从而无法适用有关非法出口文物的国际公约。
其次,关于追索文物的国际公约主要有3个:1954年海牙会议上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些公约没有“强行法”的地位,只有当事国加入该公约(我国加入了后两个公约),才受到公约的约束。事实上,很多西方国家作为“文物流入国”,奉行所谓的“文物国际主义”,以“人类共同享有的遗产”为幌子为自己获得的不义之财辩解,并没有加入公约。比如,1970年公约,仅美法加澳4个西方国家加入,英国、日本、德国都拒绝加入,也就是说不受公约的约束。
第三,公约也不能确保中国人追回文物。1995年公约规定,非法出口文物的归还,只适用于当事国家加入公约之后,因此,它仍没有溯及力。针对这一状况,中国政府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的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提出: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但主要西方国家并不受这种单方面声明、原则的约束。在实践上,它没有得到反复履行,成为国际习惯。此外,相关公约中的善意持有人、请求时效等规定,也使追索文物困难重重。
从舆论压力,再到律师团追索文物,我们更多看到的是一种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让全世界听到了中国人的声音。民间力量可能比官方更大——一旦拍卖公司意识到可能伤害中国人民感情,危及商业利益,就有可能放弃拍卖,而潜在买家也会备感压力,从而终止流失文物的继续流通。遗憾的是,在这个事件上,有关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比如最适合当原告的圆明园管理处并没有站出来,让民间力量显得有些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