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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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媒体监督权才能自由采访

黄波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13    [打印] [关闭]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从2月25日起,将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中国青年报》2月11日)

    这本是个常规性工作,但敏感的媒体还是抓住了新闻点。我注意到,各大报纸和网络均以“新闻出版总署: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为标题,从新闻传播效果上讲,颇为抢眼。

    媒体这么处理自有道理。因为新版记者证多出了“注意事项”一页,其中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而众所周知,这一方面目前还不是十分令人满意。现在新闻出版总署不仅在新版记者证中突出这一内容,而且由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高调表态:“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这一动作,因其针对性强,值得关注中国新闻事业进步的人乐观期待。

    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这一动作更多具有象征意义。首先,它仍然是现行制度框架下的一种再度强调。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有规定,而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我们并不缺乏确保媒体采访权的制度。其次,就像我们许多很好的制度往往不便操作一样,这次的“注意事项”恐怕也难逃宿命。试想,保障媒体采访权的主体是政府,总署的相关负责人也是在对政府喊话,但记者自己工作证件上的注意事项,顾名思义,是记者使用时自身需要注意的,又怎么会对其他公职人员产生约束力?

    那么,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究竟怎样才能有效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总署的相关负责人提到了五权,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就新闻媒体而言,最重要最核心的无非两个:采访权和监督权。二者的关系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即没有监督权,就没有采访权,只有竭尽努力,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其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追寻一切真相、对包括官员在内的公民的自由采访权利,才可能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事实上,如果我们较好地保障了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则所谓公职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采访的现象将不复存在,因为媒体对轻忽记者采访权的当事人可以公开曝光,这种舆论压力是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无法承受的。

    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监督权需要齐头并进。近年来,为了保障采访权,我们想了很多办法,出台了一些制度,成效有目共睹,相形之下,在如何更好地保障监督权方面略有逊色。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提速,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和监督权得到有力保障,新闻媒体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等等,这些都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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