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练舞致瘫痪 家教老师担主责
今年8岁的小女孩欣欣喜爱跳舞,父母便将其送到了少年宫参加舞蹈培训班,后来经介绍到舞蹈老师家里学习舞蹈。2007年11月的一天,欣欣如往常一样来到老师家里学习舞蹈,在做下大腰动作时摔了一跤,自己爬起来以后仍感不适。老师立刻通知家长,家长将其送至医院。后欣欣出现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因双方协商不成,欣欣父母将老师及其所在少年宫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就案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欣欣的父母认为,舞蹈老师对下腰这类危险动作,未尽防范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而少年宫作为舞蹈老师的所在单位,允许老师长期在校外辅导上课,疏于管理,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舞蹈老师辩称,欣欣在舞蹈培训“下大腰”时并未摔倒,造成欣欣现在的伤势是由其本身潜在的脊髓病变引起的,与自己的教学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少年宫则认为,欣欣父母所述的事实与少年宫无关,欣欣不是少年宫的在册学生,舞蹈老师也不是在少年宫教学,且少年宫不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故请求驳回欣欣父母的诉请。
经司法鉴定,欣欣因摔倒后出现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双下肢瘫痪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评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欣欣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舞蹈老师家中学习舞蹈时,老师理应对欣欣在学习舞蹈时的安全负有保护义务。而欣欣受伤时所做的“下大腰”动作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动作,舞蹈老师没有完全尽到管理和保护责任,因此舞蹈老师应对欣欣的受伤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舞蹈老师虽然是少年宫的教职员工,但本起事故是在老师工作之余所从事家教性质的教学中发生的,且少年宫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故其不应对欣欣的个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欣欣的父母将欣欣送到非正规的场所进行学习,在本起事故中也没有尽到相应保护责任,所以对欣欣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可以适当减轻舞蹈老师的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有很多父母通过让孩子参加各类培训班、辅导班来提高孩子的竞争力或综合修养,但有很多培训班或家教是在教师家中进行,其中存在着很多的不安全因素。和一些专业机构相比,培训教师家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条件不是很完备。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应将自己的子女送到正规场所进行培训,避免发生意外。同时,培训机构和教师也应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可以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等来分担可能产生的意外风险。
(保护未成年人,欣欣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