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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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介入调查,真相才不会“躲猫猫”

王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18    [打印] [关闭]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当地另一家媒体报道称,警方调查结果显示李乔明“躲猫猫”时眼部被蒙,所以“不慎撞到墙壁受伤”。(《楚天金报》2月17日)

    像瓮安事件中的“俯卧撑”一词走红网络一样,“躲猫猫”也很快在网上火了起来。有网友还写了一篇《躲猫猫释义》:“‘躲猫猫’意为捉迷藏,属南方方言,北方则称作‘藏猫猫’。伴随着一条年轻的、身强力壮的生命的离去,‘躲猫猫’这一游戏在展示普宁县看守所的人情味儿之外,同时雄辩地证明了一个道理:游戏也可以杀人。”

    这句“无厘头”网络语言表达的其实是公众对“躲猫猫受伤”的揶揄。而据《云南信息报》报道,2月12日晚,警方通报了最新情况:“由于死者(玩躲猫猫时)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起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和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这同样被部分网友指为“荒谬”。

    李乔明死亡事件据称“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在笔者看来,这起在押人员突发死亡事件的调查有待检察机关的有效介入,惟有如此,真相才不会继续跟公众“躲猫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对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包括检察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对人犯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检察看守所人犯死亡是否经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作出死因鉴定,是否经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验,是否通知办案单位及其家属等内容。在押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第一时间加强监督,调查情况,固定证据,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李乔明在看守所突然死亡,如由公安机关自己调查,公众难免心存疑虑。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合法监督,也应履行自己的职能,依法对李乔明突然死亡事件及其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作出权威结论,真正还公众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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