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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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国庆特赦的建议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19    [打印] [关闭]
    “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上诉,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日前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高铭暄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而言,他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长江日报》2月18日)

    基于特赦制度在构建社会包容与和谐方面的功效,早在2007年年底,中国社科院刑法专家刘仁文就撰文建议,在2008年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一次特赦。遗憾的是,这一建议当时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如今,全国“两会”在即,著名法学家重提这一建议,笔者以为恰逢其时、应该认真对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特赦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权则由国家主席行使。如果出于对社会上不同意见的担心,不妨在全国两会期间,将国庆特赦这一建议交由代表和委员们议一议,以民主的正当程序作出决策。

    在历史长河中,对犯罪的惩处与感化,向来相辅相成。即便是在以严酷刑罚著称的封建社会,帝王也不忘援引赦免特例以标榜“仁德”。进入近现代社会,在刑罚摆脱血亲复仇而步入人道化历程后,各国都在宪法、刑法甚至专门的赦免法中对赦免予以规定,以作为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和刑罚的一种刑事政策,并在实践中用来平衡、调节日益激化的社会关系。

    新中国在首部宪法中确立了大赦和特赦。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只实行了特赦,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6次均为战争罪犯。到1982年,现行宪法出台时在第67条和第80条则只规定了特赦制度,但实际上从1975年开始,我国的特赦制度就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特赦之所以超出一般刑事司法程序而表现为宪法的特别程序,乃在于其突破了“有罪必究”的法治常理。这一程序一般是国家或基于人道主义,或基于国家重大利益,或基于政治考虑,或基于外交关系等特殊需要,而依法作出的政治性决定。它往往可以在法治框架内,以人道主义方式弥补刚性律法的不足,缓和日益积压的重刑主义气氛,甚至可以有效调节国家的政治气候,解决国家治理上的一些难题。例如,2006年8月15日,韩国总统卢武铉颁布特赦令,赦免了142名罪犯。同年,越南国家主席阮明哲签署特赦令,决定于9月2日国庆日特赦5352名囚犯,其中2人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105人是利用职权从事经济犯罪。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急剧变迁,各种矛盾和问题也积攒在一起,刑事犯罪居高不下。适逢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新激活宪法上的特赦制度,不但可以在法治范围内彰显人道主义,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安抚罪犯心灵和消弭社会仇恨,有效弥补“严打”刑事政策之不足,对于重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大有裨益。

    当然,特赦针对的应当是确已真心悔改的犯罪分子,如何认定其悔罪的主观意志是一项复杂工作。为此,不少国家专门制定特赦法。我国三十多年来已悬搁这一宪法程序,相关制度规范长期处于空白,所以,要实施特赦,在考虑必要性的同时,还需及早做好充分的制度准备,确保特赦实施本身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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