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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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家:

我国可出台更多地方法规维护在南沙的权益

本报记者 滕兴才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20    [打印] [关闭]

    

 《天府早报》提供示意图

    针对菲律宾国会通过所谓领海基线法案,将我国领土岛礁划在其基线以内,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国际海洋法研究专家刘楠来研究员。他表示,虽然我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但他仍然建议,地方政府可以出台更多加强存在的法规。

    上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法国和日本曾经占领了这些岛屿,194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曾派战舰登上了黄岩岛及南沙群岛的这些岛礁,宣布收回主权,并且重新命名,划归当时的广东省管辖。“根据国际法律规定,中国政府的这些行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都是主权行为的表示。当时,包括菲律宾在内,没有任何国家对这些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就表示它们接受了这种主权主张。”刘楠来研究员表示,“也就是说,这些国家承认这些领土是中国的,而且没有争议。”

    这几十年来,菲律宾一直用多种方式侵占了南沙群岛中的部分岛礁,这一次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就是试图在法律层面主张权力,并用法律的形式来巩固非法侵占的事实。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以内叫内水,领海基线之外12海里叫领海。根据相关规定,在领海区域,外国船舶可以不经主权国家允许、在不危害主权和安全的前提下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在内水部分,外国船舶要通过,必须经由主权国家同意。

    据刘楠来研究员介绍,我国早在1992年就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对南沙群岛的主权。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刘楠来研究员表示,我国针对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充分,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行使管辖的问题。他建议,除了通过中央层面立法来更明确地主张对这些有争议的岛礁的权力外,目前在行政区划上对南沙群岛具有管辖权的海南省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岛屿管理、环境保护、勘探开发、渔业捕捞等方面加强在这些地点的存在。刘楠来告诉记者,这种由地方政府出台规章、不间断管辖的做法,是国际上很多面临类似问题的国家通常采用的方式。

    此外,刘楠来研究员还提醒说,此次对待菲律宾以立法形式试图争夺南沙群岛一些岛礁权力的行为,我国政府必须态度明确,以避免南海其他国家效仿菲律宾,通过立法巩固目前非法侵占我国一些岛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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