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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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陪审团制度宜慎重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20    [打印] [关闭]
    2月17日,河南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女教师为还赌债绑架八岁学生致死案死刑上诉一案,审判长在庭审正式开始前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将作为二审合议庭的合议依据之一。”据了解,这是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陪审团”模式将适时在刑事审判中推广。(《北京青年报》2月19日)

    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权民主化运作的重要机制,其目的是让民众以最朴素的良知和正义去评判案件事实。近代著名法官丹宁更是将其当做“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准确地讲,河南高院的尝试并非真正的陪审团制度,因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的任务主要是认定事实,而对于法律的技术性操作则专属于法官。通俗地说,陪审团乃是由“外行”定罪、“内行”量刑;而人民陪审员则是“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河南高院的尝试并没有摆脱这种权力设定模式。由于专业隔阂,人民陪审员虽然在规范上分享了法官审判权,但实践中往往被法官所控制,其民主参与和法治教化的效果并不明显。相比而言,陪审团制度,则既能有效防止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徇私舞弊,又表现出对司法专业知识的尊重。

    当前,我国司法的独立性还不强,司法的民主监督也乏力,在审判中引入陪审团,无疑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独立性。尤其是当一些法官考虑社会稳定、上级意图、民意压力、人情等多重问题时,陪审团的介入,减少了法官的审案压力和卷入腐败的机会,在实现制约司法的同时又有效地维护了法官独立。但引进陪审团决非简单地找几个民众参与审判,对于其对中国现有司法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须有清醒认识和应对,尤需辅以严密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

    比如,陪审团成员的遴选如何操作?报道中说河南是法院“邀请”的,不知这些被邀请的人是否得到控辩双方同意。从英美国家看,陪审团成员一般是通过个人驾照或选民登记记录等进行随机抽选,再由控辩双方共同确认最终人选。最典型的是上世纪美国的辛普森案,由于被告是黑人,而其所在居民区大部分都是白人,为避免偏袒,辩方要求陪审团成员全部是黑人,而控方则要求全部是女子,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双方都认同的黑人女子陪审团。可见,陪审团需要确保成员的绝对中立。

    再比如,陪审团的人数是固定的还是视案情而定?其权力是与法官“平起平坐”还是彻底与西方“接轨”?在英美国家,所有陪审团成员在整个审判期间始终处于“被隔离”状态,我们需不需要借鉴?陪审团成员的待遇又如何确定?上述种种具体问题,如果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制度规范,势必造成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难免给目前的司法带来一些混乱。

    还比如,在我国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成本过高的陪审团制度是否合乎诉讼激增的现状?社会转型期要求司法机关提高效率以减少案件积压,而陪审团从选举、变更到管理、待遇等,都需要很多时间、精力及财力,这种高成本的诉讼制度在发达国家也受到过一定质疑,我们贸然引进是否会超出现有司法的承受限度?

    更关键的是,陪审团制度的引进,不得不涉及其与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衔接。而无论是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统一框架下改革,还是自立门户单独创新,都需要国家在宏观层面进行整体设计,决非哪一个司法机关所能担当。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虽然在理论上引进陪审团制度有诸多好处,但最佳路径还是纳入国家统一的制度改革中来,地方法院的尝试不具有普遍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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