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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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道阻且长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20    [打印] [关闭]
    新房刚拿到钥匙,装修公司、房屋中介就跟踪而至;刚买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保险……各种名目的推销和宣传,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铺天盖地而来,电话、手机、网络这些发达的通信工具,在缩短人们沟通距离的同时,也使很多逐利之手不厌其烦地骚扰我们的生活。

    许多人的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甚至家庭住址,都被推销者或行骗者掌握得一清二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日前发布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法治蓝皮书》,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指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存在很大问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大都投诉无门。

    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普遍

    北京的程先生日前申请信用卡遭拒,原因是自己上了某银行的信用黑名单。信用记录显示他曾贷款买车,逾期还款高达29次。但他坚称自己没有买过车,怀疑有人冒用了他的个人信息和签名,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2月16日,在法庭上,某银行坚持程先生在其行内办过汽车消费贷款。程先生仔细核对相关凭证后,发现上面的签名都不是自己签的,只有户口本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是真的。对此,他在庭后表示,他曾在该行贷过款,当时是拿着户口本等证件委托一家公司办理的,应该是信息被人泄露出去了。

    《法治蓝皮书》指出,有些机构不能对掌握的个人信息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有关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越来越多。

    此外,《报告》还列举了其他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如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工作机构、个人党派信息、受教育程度等与办理信用卡不相干的信息,然后擅自披露和提供个人信息给相关利益机构。这是一些企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渠道。

    更严重的是,社会上出现了大量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如兜售房主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等,并形成了一个产业。有关机构使用个人信息时,超出了收集个人信息时所明示的目的。

    《报告》指出,银行等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格式合同限制个人的权利,为自己滥用客户信息创造合法的依据。比如,几乎所有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上,都用小得不能再小的文字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要求用户允许银行在认为必要的情形下,把用户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报告》认为,这是造成个人信息在银行、商场、航空公司、保险公司等之间广为传递的主要原因。

    公众权利意识不强相当普遍

    《报告》撰写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意识”课题组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介绍说,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该课题组针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以及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进行了调研。除了文献分析、访谈、座谈外,课题组还在北京、成都、青岛、西安进行了问卷调查。

    吕艳滨说,公众在自己个人信息被收集时是拥有知情权的,包括要求告知收集了哪些信息、收集与使用目的等。但从调查结果看,仔细了解有关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相关规定的人相当少,仅占9.7%;有一部分接受调查的公众甚至认为,自己无权拒绝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

    接受调查的公众普遍认为,有关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用途;很多被收集的信息与所要办理的业务无关;个人无权选择是否提供信息,地位十分被动等。

    《报告》显示,很多公众希望有关机构能删除其部分或全部个人信息,原因是对这些机构缺乏信任。

    面对日趋严重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接受调查的公众均认为,各类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有所约束,健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他人的个人信息。

    对于政府机关,接受调查的公众普遍认为,政府机关更应以身作则,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为个人查阅政府机关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便利,甚至希望赔偿因滥用个人信息给个人造成的损害。

    个人信息保护亟须立法支持

    《报告》显示,在对个人信息被滥用者的调查中,仅有约4%的人投诉过或提起过诉讼。其中,仅有8.1%的人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救济或达到了目的。

    《报告》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还存在很大问题。由于个人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和财力上的不对等,个人索赔金额与其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因此,很多人对于投诉或者诉讼望而却步,这与监管机构的缺位和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几乎所有接受调查的公众都赞成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希望国家能够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厉打击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甚至设立专门机构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报告》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现状不容乐观。个人信息保护缺乏有效的执法和救济机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专门性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制裁、由什么机构执法,这些都无法通过现有的零星规定得到解决。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就已受原国务院信息办委托,领衔课题组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据了解,专家建议稿已提交给原国务院信息办。对于立法进展,周汉华表示,原国务院信息办与原信息产业部合并后,新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如何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尚需观察。

    本报北京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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