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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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反腐开出新“药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2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崔丽)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将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以强化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廉政教育,建立起廉政监察促进司法公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发布施行,标志着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全国法院正式“亮相”。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表示,这是人民法院针对当前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要求,针对违纪违法多发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切实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的需要。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由具有同级正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由所在部门副职领导兼任;专职廉政监察员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享受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除廉政教育、检查监督、提醒诫勉、指导咨询等日常工作之外,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涉嫌严重违纪,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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