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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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信等单位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刑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26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崔丽)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单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受刑惩。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故草案增加规定:单位有以上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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