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
星期

不要一棍子把名人代言食品打死

王国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2-27    [打印] [关闭]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已是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2月26日)

    我相信,在这次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提出名人要为代言食品负连带责任之前,大多数在市场上投放的食品都是很倚重名人效应的。而这次法律层面的明文规定,很可能会从厂商和名人两方面限制这种代言行为。但是,这真的就是消费者的福音吗?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我觉得名人代言食品,是有它合理的地方的。

    记得高中一年级的第一次语文考试,话题作文的题目引用了NBA著名球星巴克利的广告故事。这是一则别开生面的广告,素有“大嘴”之称的巴克利,竟然一板一眼地说:“你们就是穿上这双鞋,它们也不可能让你们和我一样富有,也不会让你们和我一样疯狂地抢篮板,最显然的一点是,即使你们穿上这双鞋了,也还是不可能有我那么帅。唯一相同的地方在于,你们所穿的鞋子是和我的一样,就这些而已。”

    “和我的一样,就这些而已”,直到今天,我仍然认为这是对“名人代言广告”精义最恰当不过的概括。这不,因为看着“小燕子”赵薇长相甜美,我们就买印着她头像的某牌饼干,因为觉得许晴皮肤白皙,我们便热衷在冬天喝一杯热的杏仁露。总之,谁不知道自己绝对不会因为吃喝这些东西就会真的变美变白?广告不过是为了迎合你的愿望而已。

    从这种意义上讲,名人代言食品和别种产品,其所暗含的广告的价值和效用并无二致。

    演员陈小艺在闻知这则新闻时表示,即使自己在以往代言活动中也极为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但也很难确保产品长期会不会出问题,她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就明星代言方面出具更细致的规定。(中国广播网2月26日)的确,我们在看到新闻时也会产生这样的疑惑,那就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在代言之前还是代言之后?若是名人代言之前食品已经不符标准,那么对代言明星的惩处是应当的;但若名人代言之后食品才出问题,那再反过来向明星问罪,则有苛责之嫌。

    显然,以往的经验,包括三鹿奶粉事件都表明,这次立法所针对的主要是后一种情况。明星如陈小艺代言之前对产品做评估者已有不少,但别忘了他们也绝不是专业人士。在查看了各项许可证之后,他们可能会保证代言产品当时是合格的,但后来生出什么事端,他们怎么控制得了呢?

    这样的考虑绝非为名人推卸责任。三鹿奶粉事件所引发的公众对于代言明星的质疑已经告诉我们,即使没有法律约束,对于名人而言,代言食品已经成为一项高风险的广告行为。食品因为名人而知名,名人也因为知名品牌而更有人气,二者之间,自从签署了一纸协约之后,已经成为利益的共同体,而这在一个成熟的广告市场足以发挥限制作用。由此,名人代言食品,是符合广告的价值和追求的。但要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的负面效应,则需要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和财政投入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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