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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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

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行为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01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崔丽)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的一些规定,群众呼声很高,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的行为

    据了解,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高至10年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

    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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